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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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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通商条约又稱中比北京條約,是清朝比利時簽訂的一個條約,於1866年10月27日正式生效。主要內容包括互派使臣常駐對方國都、比利時可在清朝各通商口岸派駐領事、比利時國民可以在各通商口岸居住和工作、比利時國民可以持證前往清朝內地旅遊、比利時國民被清朝國民侵犯則由清朝官員處理,清朝國民被比利時國民侵犯則由比利時官員處理、清朝授予比利時最惠國待遇[1]。該條約於1926年9月19日到期[2]

1926年4月,鑒於中比通商条约將要到期,北洋政府照會比利時决定旧约到期後將廢止,並就新约進行谈判。但比利时要求在新约生效前,旧条约继续有效。中方提議中比双方在旧条约期满后商定一个临时协定,再進行新約談判。但比方要求继续行使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11月5日,比利时宣布终止谈判,並拒絕接受中方臨時協定的提议,同時将争议提交海牙国际法庭。北洋政府則宣佈中比通商条约正式終止。這是中國政府首次在另一缔约国公开、正式反对的情况下单方面废除条约。此後中比恢復谈判,並成功簽訂《中比友好通商條約》,該條約於1929年2月28日正式生效[3]。1931年1月15日,比利时将天津租界交还中国[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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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国外交辞典》. 唐家璇主编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0 第439页. [2020-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3). 
  2. ^ 《台湾历史辞典》. 佟建寅主编 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0 第64页. 
  3. ^ 中比友好通商條約.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3). 
  4. ^ 顾维钧主持废除《中比通商条约》. 人民政协报. [2020-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