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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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束

大明南京通政使司右通政
籍貫 浙江紹興府會稽縣
字號 字宗安,號梅崗
出生 正德九年(1514年)四月十八日
逝世 萬曆九年(1581年)
配偶 娶张氏
出身
  • 嘉靖二十二年癸卯科舉人
  • 嘉靖二十三年甲辰科同進士出身

沈束(1514年—1581年),字宗安,號梅崗[1]梅岡[2]浙江承宣布政使司紹興府會稽縣(今浙江省紹興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嘉靖癸卯解元、甲辰進士。官給事中,因諫言得罪嚴嵩,關押多年。隆慶初復官。

生平[编辑]

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浙江鄉試第一。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聯捷進士,授徽州府推官,擢禮科給事中[3]。因大同總兵官周尚文去世卹典之事上,與大學士嚴嵩意見相左,而得罪下獄十八年。

明穆宗即位後,起用召為刑科都給事中[4],再擢南京右通政[5]。復辭疾歸鄉[6]

家族[编辑]

曾祖沈恪;祖父沈琨;父沈藎,知州。母張氏;繼母莊氏。具庆下。兄沈橋(刑部主事)、沈术、沈東、沈柬。弟沈竦、沈乘、沈禀[7]

参考文献[编辑]

  1. ^ 明分省人物考 ,6冊51卷 ,195
  2. ^ 吳郡人物志等四種-明越人三不朽圖贊 ,563
  3. ^ 明實錄:世宗實錄 ,342卷
  4. ^ 明實錄:穆宗實錄 ,25卷
  5. ^ 明實錄:穆宗實錄 ,31卷
  6. ^ 《明史》(卷209):沈束 ,字宗安,會稽人。父儘,邠州知州。束登嘉靖二十三年進士,除徽州推官,擢禮科給事中。 時大學士嚴嵩擅政。大同總兵官周尚文卒,請卹典,嚴嵩格不予。束言:「尚文為將,忠義自許。曹家莊之役,奇功也。雖晉秩,未勳,宜贈封爵延子孫。他如董暘、江瀚,力抗強敵,繼之以死。雖已廟祀,宜賜祭,以彰死事忠。今當事之臣,任意予奪,冒濫或倖蒙,忠勤反捐棄,何以鼓士氣,激軍心?」疏奏,嵩大恚,激帝怒,下吏部都察院議。聞淵、屠僑等言束無他腸,第疎狂當治。帝愈怒,奪淵、僑俸,下束詔獄。已,刑部坐束奏事不實,輸贖還職。特命杖於廷,仍錮詔獄。時束入諫垣未半歲也。踰年,俺答薄都城。司業趙貞吉以請寬束得罪,自是無敢言者。 束繫久,衣食屢絕,惟日讀周易為疏解。後同邑沈鍊劾嵩,嵩疑與束同族為報復,令獄吏械其手足。徐階勸,得免。迨嵩去位,束在獄十六年矣,妻張氏上書言:「臣夫家有老親,年八十有九,衰病侵尋,朝不計夕。往臣因束無子,為置妾潘氏。比至京師,束已繫獄,潘矢志不他適。乃相與寄居旅舍,紡織以供夫衣食。歲月積深,悽楚萬狀。欲歸奉舅,則夫之饘粥無資。欲留養夫,則舅又旦暮待盡。輾轉思維,進退無策。臣願代夫繫獄,令夫得送父終年,仍還赴繫,實陛下莫大之德也。」法司亦為請,帝終不許。 帝深疾言官,以廷杖遣戍未足遏其言,乃長繫以困之。而日令獄卒奏其語言食息,謂之監帖。或無所得,雖諧語亦以聞。一日,鵲噪於束前,束謾曰:「豈有喜及罪人耶?」卒以奏,帝心動。會戶部司務何以尚疏救主事海瑞,帝大怒,杖之,錮詔獄,而釋束還其家。 束還,父已前卒。束枕塊飲水,佯狂自廢。甫兩月,世宗崩,穆宗嗣位。起故官,不赴。喪除,召為都給事中。旋擢南京右通政。復辭疾。布衣蔬食,終老於家。束繫獄十八年。比出,潘氏猶處子也,然束竟無子。
  7.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二十三年甲辰科進士登科錄》 

延伸阅读[编辑]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國朝獻徵錄·卷之五十一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明史卷二百〇九》,出自《明史

相關條目[编辑]

官衔
前任:
劉天授
明朝徽州府推官
1545年-1549年
繼任:
周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