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talk:Invictus1995: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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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不要以恐吓性的语言威胁我,嘴巴放干净点。但以上观点我可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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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跟你說最後一次」只是我懶得跟你辯了,你才嘴巴放乾淨點,聽不聽是你家的事。—[[User:Ai6z83xl3g|Ai6z83xl3g]] ([[User talk:Ai6z83xl3g|留言]]) 2011年8月23日 (二) 07:03 (UTC) |
::「我再跟你說最後一次」只是我懶得跟你辯了,你才嘴巴放乾淨點,聽不聽是你家的事。—[[User:Ai6z83xl3g|Ai6z83xl3g]] ([[User talk:Ai6z83xl3g|留言]]) 2011年8月23日 (二) 07:03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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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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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资格谈论共产主义,胎毒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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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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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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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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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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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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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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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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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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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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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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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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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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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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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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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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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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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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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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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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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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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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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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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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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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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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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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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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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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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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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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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閣下不要對條目做出破壞。[[User:Hakkatw|Hakkatw]] ([[User talk:Hakkatw|留言]]) 2011年8月22日 (一) 00:28 (UTC) |
請閣下不要對條目做出破壞。[[User:Hakkatw|Hakkatw]] ([[User talk:Hakkatw|留言]]) 2011年8月22日 (一) 00:28 (UTC) |
2011年8月23日 (二) 07:21的版本
欢迎光临, Invictus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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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他人前来答疑。我是欢迎您的维基人: 治愈 (留言) 2011年8月21日 (日) 02:43 (UTC)
蘇聯
請閣下不要一直作無謂的移動,將首段擺到模板之上,其他國家條目都沒有這樣作。另外也不要一直修改地區不同字詞,違反維基方針,謝謝。—Ai6z83xl3g (留言) 2011年8月21日 (日) 02:45 (UTC)
- 我再跟你說最後一次,不要將首段文擺到模板上面,這不是調整結構,是與其他國家條目排版都不同的「破壞」,請不要再這樣作。—Ai6z83xl3g (留言) 2011年8月21日 (日) 03:03 (UTC)
苏联
请你不要以恐吓性的语言威胁我,嘴巴放干净点。但以上观点我可以接受。
- 「我再跟你說最後一次」只是我懶得跟你辯了,你才嘴巴放乾淨點,聽不聽是你家的事。—Ai6z83xl3g (留言) 2011年8月23日 (二) 07:03 (UTC)
苏联
你没有资格谈论共产主义,胎毒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請閣下不要對條目做出破壞。Hakkatw (留言) 2011年8月22日 (一) 00:28 (UTC)
请你不要篡改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对台湾有着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华民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时期。中华民国早在1949年10月1日就已经被推翻了,灭亡了。“中华民国”现在国际上应该叫台湾当局,不是合法政府,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