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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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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臣戰爭中的搶劫行為

搶劫,亦稱打劫(強盜),是指以暴力威嚇,奪取對方對某物之所有權的一種犯罪行為。進行搶劫的罪犯被稱為「搶匪」或「強盜」。与盗窃不同,絕大多數的搶劫都包含了暴力的成份,有時候會轉變成殺害被搶劫者的情況。搶劫通常發生在都會區或郊县、冷僻地区。在大部分的法律定義中,搶劫的詳細定義會依照不同的審判而有差異。

侵佔偷竊等其他竊盜種類的犯罪不同的是,搶劫帶有暴力的成份。海盜就是搶匪的一種。武裝搶劫包含了武器的使用。車輛劫持(Carjacking)是一種從被害人手中奪走車輛的搶劫,最近在美國這類的犯罪案件迅速增多。銀行金鋪經常會成為搶劫的目標。

抢劫是對他人的財產權、人身安全的嚴重侵害,也徹底背棄人類文明價值,因此各國的刑罰皆極重。[2]

相關法律

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第三百二十五條中的定義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將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若致人於死,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造成被害人重傷,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在同章中的第三百二十九條,還定義了「準強盜罪」的規範。若在竊盜或搶奪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強暴或脅迫之手段,將以強盜論。

在1949年至1987年的台灣戒嚴時期,由於一般民眾亦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因此結夥搶劫為唯一刑罚为死刑。加上軍法審判為2審2級制,故經常有速審速決的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中最严重的犯罪,故而对于所抢的数额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也以抢劫罪论处。抢劫罪按情节之不同,最低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为死刑

香港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0條,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騎乘摩托車搶劫

騎乘摩托車的搶匪正在搶奪一名婦女的皮包(示意圖)

台灣中国大陆澳門馬來西亞与其他東南亞地區,常會發生搶匪騎乘摩托車搶劫的犯罪。在英語中被稱為「snatch theft」。搶匪通常是兩人一起行動,騎乘摩托車,經過被害人旁邊趁其不注意時,瞬間搶奪被害人手中的皮包或財物,隨之逃逸。一個搶匪負責騎車,另外一個則負責搶劫。這種搶案在各種地方都有可能發生,甚至包括熱鬧的商業區。

中国一些城市深受此类犯罪困扰,广州甚至出台了“禁摩令”,禁止摩托车在市区通行。07年8月,湖北荆州于发起“飓风行动”,称“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2];郑州则干脆直接打出了“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3]。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类犯罪在大陆地区定为抢夺罪,与一般抢夺案件并无不同。但如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拖拽,则转化成抢劫罪。抢夺罪依情节不同最低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這種犯罪方式在馬來西亞已經成為須關切的議題,許多這類的搶匪造成了連續的暴力事件[4]。由於警力的短缺,許多當地的民眾只好靠自己的力量來逮捕搶匪[5]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