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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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指擁有獨立主權的独立国家(Independent States),是國際社會的最基本成員,其统治和管理的权力由该国家或組織的人,不受他方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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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國家的要件 [编辑]
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國家做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具有的權利,相對的即是國家所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得以獨立(Independence)、平等(Equity)與和平共存(Peaceful co-existence)等三個方面來加以展現。
国际法 [编辑]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一條規定:「各國有獨立權,因而有權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權力,包括其政體之選擇,不接受其他任何國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包括各國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應有權利、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等。
脫離他國而獨立的國家列表 [编辑]
- 美國,原為大英帝國(英國)殖民地,1783年《巴黎條約》同意美國獨立。
- 澳洲,原為大英帝國(英國)殖民地,1986年英澳《與澳大利亞關係法》制定後正式獨立,但仍以英國女王為國家元首。
- 加拿大,原為大英帝國(英國)殖民地,1982年《加拿大憲法》制定後鞏固了加拿大的獨立地位,但仍以英國女王為國家元首。
- 菲律賓
- 波蘭
- 印度
- 巴基斯坦
- 蒙古国
- 新加坡
参考文献 [编辑]
- Shaw, M.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5th ed., 2003), pp 189–194.
- 安德烈·科罗塔耶夫(Korotayev): 原初政治组织体的演进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