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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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法律上是指對犯人提出告訴權利

[编辑] 保留法律追訴權

「保留法律追訴權」並非法律用語,而且也是無法律效力的。事實上,追訴權的存在與消滅必須依循一些法律要件才能成立,而其存續期間即稱為時效。所以一旦超過了時效,追訴權便自動失效,即使有告訴權者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也不能再對犯人提出告訴;反之,若在時效內,即使有告訴權者聲明「拋棄法律追訴權」,追訴權依然存在。

告訴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是指擁有告訴權的人(常為被害人本人)在知道犯人為誰之後,於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依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提出告訴;非告訴乃論則是在已確認犯罪事件與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由公訴機關代表國家,於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對犯人提出告訴。此乃公訴機關基於職權的行為,而不論被害人是否有提告的意志。

因此,對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公訴機關提出公訴是基於職權,而非公訴機關的意志,更無保留或不保留追訴權之論;而對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則是有告訴權者依自己意志決定是否提出告訴,所以雖然追訴權的存續與否決定於時效等要件,但「保留法律追訴權」在此情況下可理解為有告訴權者暫時不提出告訴之意。仍須再強調的是,「保留法律追訴權」此宣告在法律上並無任何效力,它本質上只是有告訴權者對自身意志的一種描述而已,並在語言表現上以擬似法律用語的形式試圖營造出警告與恫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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