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帝國海外旅券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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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917年(大正6年)在台灣簽發的日本帝國海外旅券

日本帝國海外旅券 (台灣)制度於台灣日治時期實施,1897年起,自台灣出境至日本以外國家者,都必須辦理加註「台灣籍」字樣說明之日本護照。該台灣護照雖統由日本外務省管理製發,其核准與其他事務主管卻是台灣總督府。該台灣護照辦理使用,以台兩地交通最為常用。 [1]詳其內容,除了位置不同的騎逢加註內容外,與日本護照幾乎相同。

該旅券或護照,指的是1897年台灣總督府(府令第二號)頒佈《外國行旅券規則》或1900年(府令第八十六號)頒佈的《外國旅券規則》所規定的旅券。而非指1878年日本本土制定《海外旅券規則》或1907年日本在韓的統監府頒佈《外國旅行規則》所指的旅券。

大清國甲午戰爭戰敗後,與戰勝國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日本於台灣始政之初,日本人經台灣渡航清國並不需旅券,但由於福建出現許多從事不法之日本浪人,於是台灣總督府於1897年1月15日頒佈《外國行旅券規則》,嚴格規範渡航清國日本人的旅券發放,最初乃在防止日本無賴漢及醜業婦渡清。同年5月8日後,規範的範圍擴及在台日本人(內地人)及台灣人(本島人、或稱台灣籍民)直接由台灣出境至中國或其他國家。由於該旅券核發之過程嚴格而繁瑣,1907年7月,總督府表示:「今後內地人(指日本人)往中國香港,應否申請旅券,可由本人任意選擇。」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 川島真著、鍾淑敏譯,《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館藏台灣人出國護照相關資料之介紹-1897年至1934年》,1999年,台灣史研究學術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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