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 (正德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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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相(?—?年),號鏡石,江西吉安府吉水縣谷平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编辑]

正德五年(1510年)庚午科江西乡试舉人,九年(1514年)甲戌科二甲第六十五名進士[1][2],授南京刑部主事,累迁北京刑部四川司郎中,出守福建汀州府,嘉靖七年(1528年)九月,刑部尚书胡世宁等言李相等人在恤刑時,所审理的案件多有失误,被降一级[3],左迁泗州知州,改靖州。上官举荐其能,擢广西按察司佥事,致仕归,优游林泉以终[4]

参考资料[编辑]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之九十二》:嘉靖七年九月,刑部尚书胡世宁等言:所属贵州司郎中李文、四川司郎中今升汀州府知府李相、福建司郎中今升松江府知府熊宇,前奉命各省恤刑,俱不谙刑名,狱多失出,请以差加罪。得旨:近年奉敕审录官员多偷安旷职,枉道回家,以致狱囚淹滞,审办失期,文降二级边方用,相降一级,宇夺俸半年。
  4. ^ 《吉水县志》:李相号镜石,谷平人。性明敏,博学能文。举正德九年进士,授南京刑部主事,累迁北京刑部郎中,以才名出守汀州,有惠政,为谗者所中,左迁知泗州,改靖州。上官荐其能,擢广西按察司佥事,敕法平奸,政声赫然,獠人畏之。致仕归,优游林泉以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