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 (正德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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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相(?—?年),號鏡石,江西吉安府吉水縣谷平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編輯]

正德五年(1510年)庚午科江西鄉試舉人,九年(1514年)甲戌科二甲第六十五名進士[1][2],授南京刑部主事,累遷北京刑部四川司郎中,出守福建汀州府,嘉靖七年(1528年)九月,刑部尚書胡世寧等言李相等人在恤刑時,所審理的案件多有失誤,被降一級[3],左遷泗州知州,改靖州。上官舉薦其能,擢廣西按察司僉事,致仕歸,優遊林泉以終[4]

參考資料[編輯]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之九十二》:嘉靖七年九月,刑部尚書胡世寧等言:所屬貴州司郎中李文、四川司郎中今升汀州府知府李相、福建司郎中今升松江府知府熊宇,前奉命各省恤刑,俱不諳刑名,獄多失出,請以差加罪。得旨:近年奉敕審錄官員多偷安曠職,枉道回家,以致獄囚淹滯,審辦失期,文降二級邊方用,相降一級,宇奪俸半年。
  4. ^ 《吉水縣誌》:李相號鏡石,谷平人。性明敏,博學能文。舉正德九年進士,授南京刑部主事,累遷北京刑部郎中,以才名出守汀州,有惠政,為讒者所中,左遷知泗州,改靖州。上官薦其能,擢廣西按察司僉事,敕法平奸,政聲赫然,獠人畏之。致仕歸,優遊林泉以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