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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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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英语: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一种道德意识形态理论,主要讨论政府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个人是否有责任社会作出贡献。分为正面及负面:正面是指有责任参与(社会活动);负面指有责任不参与。

企业社会责任并无公认定义但一般泛指企业超越道德、法律及公众要求的标准,而进行商业活动时亦考虑到对各相关利益者造成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 企业社会责任将较于社会企业的概念不相同[1],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是由营利组织发起,以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为概念,观念起源较早;而后有了社会企业,由非营利之公益团体发起,并以公益活动作为核心概念。 利害关系人是指所有可以影响、或会被企业的决策和行动所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顾客、供应商、所在地社区团体、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合作伙伴、投资者和股东。在这情况下企业与相关利益者接触时,试图将社会及环境方面的考虑因素融为一体。因应企业的各利害关系人而编写的企业永续报告书英文: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简称CSR),也可称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 (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以报告书的方式,详实揭露公司在永续经营及社会责任的目标、成果、承诺及规划。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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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指企业要善待员工、上下游供应商、与客户,回应他们的需求。不仅要创造幸福职场,让员工获得妥善的照顾与成长机会,也必须对客户提出品质良好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一家靠血汗工厂或黑心产品来赚钱的企业,即便有获利,仍是违反了CSR的精神。

近年来,供应链管理也成为CSR很重要的一环,因为企业可以对上下游的合作厂商发挥正向的影响力。

联合国全球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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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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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召开的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曾提出“社会规则”、“全球盟约” (Global Compact)的构想。

1999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提出“全球盟约”计划,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联合国全球盟约”计划号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以及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科菲·安南向全世界企业领导呼吁,遵守有共同价值的标准,实施一整套必要的社会规则,即“联合国全球盟约”。“协议”使得各企业与联合国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一个更加广泛和平等的世界市场。“协定”的目的是动员全世界的跨国公司直接参与减少全球化负面影响的行动,推进全球化朝积极的方向发展。

科菲·安南的建议不仅得到发达国家和国际工会组织的坚决支援,而且取得了企业界和国际雇主组织的积极回应。一些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开始行动起来,倡导承担社会责任,与工会组织签订实施以基本劳工标准为核心内容的全面协定,开展社会认证活动。

2000年7月,世界50家大公司的代表会见安南,表示他们支持“联合国全球盟约”,国际雇主组织也表示承诺举办区域研讨会推行“联合国全球盟约”。科菲·安南在“联合国全球盟约”高级会议上对与会代表说:“我们应该保证全球市场处于反映全球社会需求的共同价值和实际之中……我建议全球协议作为迈向这一目标的第一步。”

此外, 2000年联合国举行的千禧年大会当中,与会的189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千禧年宣言”,承诺在2015年前要达成“千禧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简称MDGs),包含改善贫穷与饥饿、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等8项目标。而从2015年7月联合国所发布的结果报告来看,“千禧年发展目标(MDGs)”在各目标上均获得初步的进展。

2016年开始,与会各国签署了2030年永续发展目标议程(Agenda 30)正式启动,而联合国所订定的17项永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简称SDGs)在国际上备受瞩目,进而让全世界企业与公民思考如何达成在国际上的发展性及如何与CSR策略作结合。

盟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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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全球盟约要求各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援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来自于《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及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原则》,涉及四个方面,分别是:
人权
原则一:企业应对国际公认之人权的保护给予支持与尊重;以及
原则二:确保他们不与践踏人权者同流合污。
劳动
原则三:企业应坚定支持结社自由并实际有效地认知集体谈判的权利;
原则四:消除一切形式的强制性和义务性劳动;
原则五:实际有效地废除童工;以及
原则六:消除与工作及职业有关的歧视。
环境
原则七:企业应支持预防性方法以应对环境挑战;
原则八:采取主动推行更多的环保责任;以及
原则九:鼓励开发与散播环境友善技术。
反腐败
原则十:企业应致力反对所有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与贿赂。[2]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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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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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企业社会责任之特征与反省:以台湾为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社会企业责任与社会企业之差异。
  2. ^ 十项原则,United Nation Global Compact. [2015-10-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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