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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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英语:Subsidiary),亦称为附属公司从属公司,指被另一公司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控制它的实体,称为母公司控股公司

自然人不能成为子公司,只有民法典所规定的法人才可能成为子公司。这是因为自然人会依其自身的动机而行为,而法人只能经由其董事、干部及员工决定其经营团队的组成,并因此而可控制其作为。通常拥有一家子公司,必须先拥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若拥有其百分之百的股份,则称其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亦有其他的控制方式可行,且对于需要怎样的控制及如何达到的精确规则可以是非常复杂的。

定义[编辑]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2014年修订),在以下的任何情况中,一间公司即为另一间公司之附属公司(子公司):
  • 控权公司(母公司)有权力在无需其他人同意下,委任或罢免该公司的全部或过半数董事(第13(1)(a)、13(3)条)。
  • 控权公司控制该公司超过半数的表决权(第13(1)(b)条)。
  • 控权公司持有该公司超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第13(1)(c)条)。
  • 如果该公司的控权公司是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时,则该公司亦为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第13(2)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公司可以设立自己的子公司(第14条),且其子公司亦可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拥有独立财产,自己公司名称、章程、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1]

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2021年修订):
  • 第369-2条
  1.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半数者为控制公司(母公司),该他公司为从属公司(子公司)。
  2. 除前项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亦为控制公司,该他公司为从属公司。
  • 第36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为有控制与从属关系:
  1. 公司与他公司之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有半数以上相同者。
  2. 公司与他公司之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有半数以上为相同之股东持有或出资者。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甘培忠 解宇. 浅谈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 《中外法学》. 1994年, (第5期) [2015-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