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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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金(?—?年),江西廣信府貴溪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編輯]

正德二年(1507年)丁卯科江西鄉試第三名舉人[1],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二甲第七十八名進士[2][3],授刑部主事,武宗欲南巡,上疏勸諫不可南幸者九,並勸武宗戒酒[4],五月改任大理寺右寺正[5]。嘉靖時官至提學副使。

參考資料[編輯]

  1. ^ 清同治《貴溪縣志》誤作弘治十七年。據《正德二年丁卯科江西鄉試錄》改。
  2.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3.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4.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七十一》:正德十四年二月,刑部主事汪金以 上將南幸,疏言不可南幸者九、所宜戒者一:其一謂九不可者利害較然, 陛下豈不知之,而有待於臣之強聒耶?但來邇 陛下好惡之際,未免少愆於度,故以不可為可者容亦有之。臣以為非 陛下之本心,或誤於酒耳。夫酒之用不可過者,過則亂性,令人善忘,又甚則致病伐生。臣愚以為 陛下所宜戒者,莫先於酒也。乞將臣言少垂睿察。不報。 上嗜飲,常以杯杓自隨,左右欲乘其昏醉以市權亂政,又常預備瓶罌,當其既醉而醒也。又每以進或未溫亦輒泠飲之,終日酣酗,其顛倒迷亂,實以此,故金所言甚對病雲。
  5.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七十四》:正德十四年五月庚子,改刑部主事江鑣、汪金為大理寺左右寺正,大理寺官皆以言事左遷,故改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