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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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舉報者

檢舉人或稱揭發人告密人,是指揭發他人或組織的行為不檢、不實或者非法的人士。這些被揭發的行為可以分為很多種類,如:違反法律、規章、條例或者威脅公眾利益,又或如造假、危害公眾安全衛生和貪污等。檢舉可能會在內部提出(譬如說是向組織內部的其他人員)或者向外界訴求(如:立法者、法律機構、媒體或者關注人士)。以公平正義動機為前提,維護公眾利益為目地的檢舉人則被稱為吹哨人

第一條有關保護檢舉人的法律於1778年7月30日通過殖民國會。1777年檢舉人Richard Marven和Samuel Shaw遭受殖民海軍總司令Esek Hpkins的報復事件後,殖民國會便敦促制訂此條法律。國會宣布,美國會為這兩名檢舉人所受Esek Hopkins的誹謗訴訟提供辯護。隨後國會也宣告,所有為美國效力以及在其國土上生活的居民,均有責任告會國會或者相關部門政府公務官員不檢點、造假和不良的行為。在美國憲法通過七十五年後,美國正飽受南北戰爭的摧殘。國會制訂最早的一條保護檢舉人的法律 ——1863年的造假檢舉法(於1986年修訂),目的是要對抗軍事供應商的造假行為。在這條法律中,政府承諾回佣一定比例的獲利以還有保護檢舉人免受非法解僱以鼓勵檢舉行為。

檢舉人頻繁遭受報復,有時是被他們檢舉的機構或群體,有時候是其他受牽連的組織,有些報復行為甚至是非法的。有關檢舉人的合法性、檢舉行為的道德責任還有檢舉部門的評估,屬於政治道德學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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