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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統一律師執照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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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 哪項標準化考試美國41個司法管轄區用作其律師資格申請的重要組成部分?
    統一律師執照考試條目由RikkenMinseito討論 | 貢獻)提名,其作者為RikkenMinseito討論 | 貢獻),屬於「legal」類型,提名於2024年3月29日 23:49 (UTC)。
    • 擴充美國法律相關內容,內容相對詳細,引用充分,無機械翻譯 --RikkenMinseito留言2024年3月29日 (五) 23:49 (UTC)[回覆]
    • (+)支持--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3月30日 (六) 13:56 (UTC)[回覆]
    • (!)意見:序言第二段談及美國聯邦制和憲法修正案等等,目前的內容偏向原創研究。「決定某人是否有資格成為律師在該州執業並非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基於第十修正案,美國各州有權決定該州的律師執業條件和要求」這類斷言,即使要引用憲法,除了第十修正案以外也應引用一下憲法其他條文來說明「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有什麼,實際上使用法律條文這樣的第一手來源在維基百科是不鼓勵的。您作為律師,或許同意我的觀點,那就是法律條文可以有不同的解釋。維基百科的編輯不應給法律條文作出解釋,而是應總結目前已在可靠來源發表過的解釋。就這個具體問題而言,例如某些州要求執業律師必須在州內居住一段時間的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就不時受挑戰是否違憲[1],可見「美國各州有權決定該州的律師執業條件和要求」還是帶有附加條件的。這樣的背景介紹或許本來就與條目主題的考試關係較遠,可能不必在條目中介紹。Irralpaca留言2024年3月31日 (日) 17:58 (UTC)[回覆]
      • @Irralpaca 感謝意見,我剛剛引用了In re Application of Vargas, 131 A.D.3d 4, 21-28 (N.Y. App. Div. 2015) 和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 433 U.S. 350, 360 (1977)的法官判決來支持了我的論證。如果您覺得還不足,我也可以將其刪掉。RikkenMinseito留言2024年3月31日 (日) 23:12 (UTC)[回覆]
      • (!)意見:建議還是刪除第二段。正如Irralpaca所說,我們作為維基百科編輯不應援引一手來源對法律條文作出解釋。例如,我可以argue國會可以通過其在稅收、破產、專利、反托拉斯和證券法等領域的監管權為律師頒發執照。SPERRY v. FLORIDA, 373 U.S. 379 (1963) 聯邦法院也有權向律師發放執照,並至少對其部分行為進行監管。[2]Sakuav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06:14 (UTC)[回覆]
      • @Sakuav請您注意我的原文是「由於決定某人是否有資格成為律師在該州執業並非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基於第十修正案,美國各州有權決定該州的律師執業條件和要求,」這個論點和Sperry等案中提到的「聯邦法院和USPTO等機構的行政法院有權控制在該法院的出庭律師資格」的論點是不矛盾的。我希望可以和中文世界讀者解釋為什麼美國沒有一個國家級別的司法考試;在刪除本段之前,我希望我們可以探討如何向讀者解釋美國的獨到之處。RikkenMinseito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07:18 (UTC)[回覆]
        • @RikkenMinseito首先我認同你所寫內容,在憲法學上各州對此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公認的,但因此找到直接提及此事的第二手來源可能有難度。該段落需要第二手來源直接和明確地支持,我所舉判例是想說明直接援引法律文書達不到百科的標準。如果找不到可靠第二來源,我想中文讀者肯定會願意深度閱讀您對此事的觀點,尤其是與國內司法制度的對比,不妨寫篇文章在其他渠道發表,也方便維基收錄。--Sakuav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13:48 (UTC)[回覆]
      • @Sakuav稍做了修改,避免了直接判例引用。RikkenMinseito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17:43 (UTC)[回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