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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统一律师执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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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项标准化考试美国41个司法管辖区用作其律师资格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一律师执照考试条目由RikkenMinseito讨论 | 貢獻)提名,其作者为RikkenMinseito讨论 | 貢獻),属于“legal”类型,提名于2024年3月29日 23:49 (UTC)。
    • 扩充美国法律相关内容,内容相对详细,引用充分,无机械翻译 --RikkenMinseito留言2024年3月29日 (五) 23:49 (UTC)[回复]
    • (+)支持--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3月30日 (六) 13:56 (UTC)[回复]
    • (!)意見:序言第二段谈及美国联邦制和宪法修正案等等,目前的内容偏向原创研究。“决定某人是否有资格成为律师在该州执业并非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基于第十修正案,美国各州有权决定该州的律师执业条件和要求”这类断言,即使要引用宪法,除了第十修正案以外也应引用一下宪法其他条文来说明“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有什么,实际上使用法律条文这样的第一手来源在维基百科是不鼓励的。您作为律师,或许同意我的观点,那就是法律条文可以有不同的解释。维基百科的编辑不应给法律条文作出解释,而是应总结目前已在可靠来源发表过的解释。就这个具体问题而言,例如某些州要求执业律师必须在州内居住一段时间的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就不时受挑战是否违宪[1],可见“美国各州有权决定该州的律师执业条件和要求”还是带有附加条件的。这样的背景介绍或许本来就与条目主题的考试关系较远,可能不必在条目中介绍。Irralpaca留言2024年3月31日 (日) 17:58 (UTC)[回复]
      • @Irralpaca 感谢意见,我刚刚引用了In re Application of Vargas, 131 A.D.3d 4, 21-28 (N.Y. App. Div. 2015) 和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 433 U.S. 350, 360 (1977)的法官判决来支持了我的论证。如果您觉得还不足,我也可以将其删掉。RikkenMinseito留言2024年3月31日 (日) 23:12 (UTC)[回复]
      • (!)意見:建议还是删除第二段。正如Irralpaca所说,我们作为维基百科编辑不应援引一手来源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例如,我可以argue国会可以通过其在税收、破产、专利、反托拉斯和证券法等领域的监管权为律师颁发执照。SPERRY v. FLORIDA, 373 U.S. 379 (1963) 联邦法院也有权向律师发放执照,并至少对其部分行为进行监管。[2]Sakuav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06:14 (UTC)[回复]
      • @Sakuav请您注意我的原文是“由于决定某人是否有资格成为律师在该州执业并非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基于第十修正案,美国各州有权决定该州的律师执业条件和要求,”这个论点和Sperry等案中提到的“联邦法院和USPTO等机构的行政法院有权控制在该法院的出庭律师资格”的论点是不矛盾的。我希望可以和中文世界读者解释为什么美国没有一个国家级别的司法考试;在删除本段之前,我希望我们可以探讨如何向读者解释美国的独到之处。RikkenMinseito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07:18 (UTC)[回复]
        • @RikkenMinseito首先我认同你所写内容,在宪法学上各州对此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公认的,但因此找到直接提及此事的第二手来源可能有难度。该段落需要第二手来源直接和明确地支持,我所举判例是想说明直接援引法律文书达不到百科的标准。如果找不到可靠第二来源,我想中文读者肯定会愿意深度阅读您对此事的观点,尤其是与国内司法制度的对比,不妨写篇文章在其他渠道发表,也方便维基收录。--Sakuav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13:48 (UTC)[回复]
      • @Sakuav稍做了修改,避免了直接判例引用。RikkenMinseito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17:43 (UTC)[回复]

参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