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定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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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定律令 (日语:刪定律令さんていりつりょう Sandeiritsuryō日本稱德天皇神護景雲三年 (769年),由右大臣吉备真备大和長岡日语大和長岡等人编撰共24条的律令桓武天皇延历十年3月6日(791年4月13日)起施行。[1]随后,延历十六年(797年)左右,大纳言神王等人,于同年6月9日编撰了刪定令格45条。[2]

刪定律令、刪定令格两者都是为了弥补《养老律令》的缺陷,但在嵯峨天皇弘仁3年5月26日(812年7月8日),由于频繁发生诉讼和可能导致不稳定的问题,《刪定律令》的执行被暂停。[3]尽管该法被勒令修改,但最终没有进行任何修改,而实际上被废除。

另外虽然《刪定令格》的详细情况不明,但在记载这次中止律令法的《日本後紀》中,将其表述为“刪定令”,因此《刪定令格》可能同时被暂停执行,但何时废除尚不清楚。[3]此后,日本再没有制定律令法,律令的缺陷通过格式进行弥补。

参考资料[编辑]

  1. ^ 《續日本紀/卷第四十》:三月丙寅。故右大臣從二位吉備朝臣眞備。大和國造正四位下大和宿祢長岡等。刪定律令廿四條。辨輕重之舛錯。矯首尾之差違。至是下詔。始行用之。
  2. ^ 《日本後紀/卷第六》:癸亥。詔曰。観時施教、有国之彜イ範。量事立規、為政之要務。然則設官分職、是有閑繁、錫禄命位、非無軽重。今覧従三位守大納言兼弾正尹神王等所奏刪定令格四十五条、事憑穏便、義存折衷。宜下有司、並令遵用。
  3. ^ 3.0 3.1 《日本後紀/卷第廿二》:公卿奏曰。臣聞。垂範訓人。事歸濟世。改制易俗。理會適時。寔知道尚沿革。政必裁成。苟或未弘。豈肯膠柱。今此刪定令條。是去神護景雲三年議請刪定。而事有不允。寢而莫行。數十年後。乃始頒下。自爾以降。訴訟逾繁。事不便人。理難取則。今故謹詳可不。輙請刊改。冀合機宜。用遵可久。庶望景化風行而革弊。群生日用而沐義。俗弭姦邪。家全緒業者。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