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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定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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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定律令 (日語:刪定律令さんていりつりょう Sandeiritsuryō日本稱德天皇神護景雲三年 (769年),由右大臣吉備真備大和長岡日語大和長岡等人編撰共24條的律令桓武天皇延曆十年3月6日(791年4月13日)起施行。[1]隨後,延曆十六年(797年)左右,大納言神王等人,於同年6月9日編撰了刪定令格45條。[2]

刪定律令、刪定令格兩者都是為了彌補《養老律令》的缺陷,但在嵯峨天皇弘仁3年5月26日(812年7月8日),由於頻繁發生訴訟和可能導致不穩定的問題,《刪定律令》的執行被暫停。[3]儘管該法被勒令修改,但最終沒有進行任何修改,而實際上被廢除。

另外雖然《刪定令格》的詳細情況不明,但在記載這次中止律令法的《日本後紀》中,將其表述為「刪定令」,因此《刪定令格》可能同時被暫停執行,但何時廢除尚不清楚。[3]此後,日本再沒有制定律令法,律令的缺陷通過格式進行彌補。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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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續日本紀/卷第四十》:三月丙寅。故右大臣從二位吉備朝臣眞備。大和國造正四位下大和宿祢長岡等。刪定律令廿四條。辨輕重之舛錯。矯首尾之差違。至是下詔。始行用之。
  2. ^ 《日本後紀/卷第六》:癸亥。詔曰。観時施教、有國之彜イ範。量事立規、為政之要務。然則設官分職、是有閑繁、錫祿命位、非無軽重。今覧従三位守大納言兼弾正尹神王等所奏刪定令格四十五條、事憑穏便、義存摺衷。宜下有司、並令遵用。
  3. ^ 3.0 3.1 《日本後紀/卷第廿二》:公卿奏曰。臣聞。垂範訓人。事歸濟世。改制易俗。理會適時。寔知道尚沿革。政必裁成。苟或未弘。豈肯膠柱。今此刪定令條。是去神護景雲三年議請刪定。而事有不允。寢而莫行。數十年後。乃始頒下。自爾以降。訴訟逾繁。事不便人。理難取則。今故謹詳可不。輙請刊改。冀合機宜。用遵可久。庶望景化風行而革弊。群生日用而沐義。俗弭姦邪。家全緒業者。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