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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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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法語:chargé d'affaires)為大使公使不在任所时临时负责外交事务的代表,通常由資深外交官擔任此職務。臨時代辦chargé d'affaires ad interim)是臨時性的外交代表機構最高級代表,為使領館館長之外層級最高的館員[1]:p39副館長),於館長因故缺席或無法值勤時,代理館務主持[2],但常任代辦chargé d'affaires en pied)則是等同於大使地位,但通常是由派駐國外交部長指派,而非如同大使一樣是由國家元首指派,其職權跟大使相同。

一些國家在外交關係惡化但未達斷交的程度時,會召回大使、僅派代辦做為抗議的方式。例如1989年沙烏地阿拉伯王室的一批珠寶在泰國遭竊,沙國的調查官員在泰國遭殺害,造成兩國外交關係降級,因此沙國僅派代辦駐泰。198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執行「劍龍專案」,中華民國海軍計畫向荷蘭購買六艘劍龍級潛艇,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荷蘭進行外交干涉,只完成海龍號、海虎號兩艘,後續四艘未能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更因此軍售案曾於1981年5月起把與荷蘭的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1]:p40,直到1984年2月1日起才恢復為大使級[3][4]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一些中國邊疆地區,稱土司府的攝政官員為代辦

參考文獻

  1. ^ 1.0 1.1 (简体中文)科兰. 大使馆和外交官:机构设置·分工·职责. 外交外事知识丛书.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8. ISBN 7-5012-1007-1. 
  2. ^ (英文)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PDF), United Nations (UN Office of Legal Affairs), 1961-04-18: 7 [2018-08-3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8-17) 
  3. ^ 中国同荷兰的关系. [2018-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4. ^ China and the Netherlands. [2018-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