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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廳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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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廳舍(日语:合同庁舎ごうどうちょうしゃ gōdō chōsha */?)是日本行政機關裁判所(法院)或都道府縣機關所轄之多種不同業務之組織共同駐署的辦公大樓(廳舍)。此舉可提升民眾便利性、強化公務效率、促進土地高度利用、精簡建築經費[1]

廳舍內部多以樓層為單位供各組織使用,同一單位可能涵蓋多層。而業務相關的機關單位則有可能入駐同層。

中央合同廳舍

中央合同廳舍第8號館

中央合同廳舍(日语:中央合同庁舎ちゅうおうごうどうちょうしゃ)是日本中央省廳聚集的中央官衙地區(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為了有效與高度利用土地、精簡建設費用而整併各機關設施的合同廳舍群。現在已有7棟合同廳舍,另有1棟合同廳舍建設中。

所有中央合同廳舍皆以「中央合同廳舍第n號館」稱之。

中央合同廳舍的整備(設計、建設、改建)依據官公廳設施建設法 (日语:官公庁施設の建設等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簡稱「官公法」) 第10條,由國土交通省大臣官房官廳營繕部負責[2]

此外,依據國有財產法日语国有財産法第5條之2,各廳舍之管理(維護管理、保全、小規模修繕)由指定機關負責[3]國土交通省依據官公法第13條進行指導。

目前仍有財務省外務省經濟產業省、以及1989年改建的特許廳尚未進駐合同廳舍,而是在各自的單獨廳舍(特許廳位於特許廳總合廳舍日语特許庁総合庁舎)。

地方合同廳舍

地方合同廳舍(日语:地方合同庁舎ちほうごうどうちょうしゃ)是聚集各省廳地方支分部局的廳舍。由於各省廳多在同都市(都道府縣廳所在地與據點港灣都市等)設置地方支分部局,因此多採用合同廳舍。

地方合同廳舍的整備 (設計、建設、改建)依據官公法第10條由國土交通省地方整備局日语地方整備局營繕部負責。

此外,依據國有財產法第5條之2,各廳舍之管理(維護管理、保全、小規模修繕)由指定機關負責,地方整備局依據官公法第13條進行指導。

裁判所(法院)合同廳舍

日本有許多高等裁判所(本廳、支部)、地方裁判所(本廳、支部)、家庭裁判所英语Family court(本廳、支部)、簡易裁判所日语簡易裁判所檢察審査會日语検察審査会一同進駐合同廳舍的實例。為了司法權的獨立、司法的中立性與廉潔性,司法機關的辦公廳舍大多獨立於其他機關。

都道府縣合同廳舍

都道府縣各部局派出機關進駐的廳舍也稱「合同廳舍」(或稱「總合廳舍」)。

台灣日治時期合同廳舍

台灣在日治時期也在一些城市設置合同廳舍,目前僅有基隆合同廳舍花蓮港合同廳舍仍作為行政辦公大樓使用。

相關條目

参考文献

  1. ^ 用語集. 国土交通省. [2014-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4-01). 
  2. ^ 官公庁施設の建設等に関する法律 (昭和26年6月1日法律第181号). [2015-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3. ^ 国有財産法 (昭和23年6月30日法律第73号). [2015-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4. ^ 所在地情報. 内閣府. [2014-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12). 
  5. ^ 中央合同庁舎第8号館整備等事業/PFI事業の実績紹介. 2010-05-14 [2010-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21). 
  6. ^ 中央合同庁舎第8号館整備等事業 民間事業者選定結果 (PDF). 国土交通省大臣官房官庁営繕部. 2010-02-17 [2010-12-2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3-03-02).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