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图书馆
此條目需要更新。 (2016年3月27日) |
国家一级图书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论证、决定的国家级图书馆。2013年进行了第五次评估,2018年5月进行了第六次评估[1]。
标准
国家一级图书馆必须达到六个标准:
- 馆舍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000平方米;
- 年补助经费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
-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60%;
- 图书年入藏总数不低于5000种;
- 年外借册次不低于20万册次;
- “现代化技术装备、数据库建设、自动化网络建设”评估得分不低于80分[2]。
法规
2005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在《文化部关于命名一、二、三级图书馆的决定》(文社图发[2005]15号)公布的名单[3],其中命名344个图书馆为“一级图书馆”、412个图书馆为“二级图书馆”、684个图书馆为“三级图书馆”[4]。
2009年,文化部决定进行第四次评估定级[5],其中一级馆有480个、二级馆为410个、三级馆894个[6][7]。2013年进行了再次评估,一级馆有859个、二级馆有640个、三级馆有731个图书馆[8]。
名单
參考文獻
- ^ http://www.cytsg.com/News_detail.asp?id=220. 缺少或
|title=
为空 (帮助) - ^ 太原市图书馆有望成为国家一级馆. [2009-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3-10).
- ^ 文化部关于命名一、二、三级图书馆的决定. [2009-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1-22).
- ^ 热烈祝贺苏州市公共图书馆在评估定级工作中取得好成绩[永久失效連結]
- ^ 文化部通知开展县以上公共图书馆第四次评估定级. [2009-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8-21).
- ^ 陕西省两家图书馆并列成为国家一级图书馆. [2010-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 ^ 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启动——全国一级公共图书馆已达480个[永久失效連結]
- ^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五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上等级图书馆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4-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参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