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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琼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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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琼(?—?),字世珍太原郡晋阳县(今山西省太原市)人,龙骧将军、长社侯王宝兴的独子,北魏官员。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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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琼由魏孝文帝元宏赐名,太和九年(485年)出任典寺令。太和十六年(492年),王琼的侯爵降为伯爵。魏孝文帝娶王琼的长女为嫔[1],王琼加前军将军并州大中正。正始年间,王琼出任光州刺史,受贿名声远扬,被中尉王显弹劾,最终昭雪赦免。神龟年间,王琼出任左将军兖州刺史,离开兖州返回京城,多年没有升迁。王琼居住在司空刘腾宅邸的西边,刘腾虽然权倾朝野,王琼从来不去拜访。刘腾权利扩大后,吞并邻居的宅第,扩大旧有的居所,只有王琼始终不肯让给他,王琼的仕途因此长期压抑[2][3]

王琼的一个女儿嫁给范阳卢道亮,不让她回丈夫家,等到女儿去世,王琼悲痛不已,将女儿安葬到其他地方,坟墓没有立刻封上,经常在墓穴内哭泣,很久以后才埋上。当时的人深感奇怪,怀疑他行为丑恶。王琼还有耳聋的毛病,每次见到出家人和世俗之人,都要去乞讨个没完。突然见到这种情况,人们都感到好笑惊愕。王琼有次在路上遇到太保、广平王元怀,跨着马鞍向元怀行对等之礼,自称马瘦,元怀当即就把自己的马和乘马的用具送给他。王琼曾去拜访尚书令李崇,见到李崇的儿子李世哲,径直问继伯在不在。李崇急忙跑出来,王琼才下马。李崇俭朴喜欢用纸贴在衣服上,王琼嘲笑着把纸拉掉。李崇的小儿子李神轨也曾身着华美的服装,王琼就把李神轨的服装剥掉,李崇也没有怨恨之言[4]领军元乂派奴仆给王琼送马,王琼把这个奴仆一起留下了。王诵听说这事,笑着说:“王东海的风度,在这里丧失了啊[2][5]。”

孝昌三年(527年),王琼出任镇东将军金紫光禄大夫中书令。当时王琼的长子王遵业担任黄门郎,因此有这项任命。王琼去世后,朝廷赠予征北将军中书监并州刺史。自从王慧龙归附北魏,王家三代都只有一个男丁,直到王琼才有四个儿子[2][6]

真假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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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魏孝文帝元宏设置中正官,从容的对郭祚说:“并州中正这一职,卿家应该推举王琼。”郭祚出宫后对密友说:“王琼是否是太原王氏子孙至今真假未辨,我们家为什么低于他?然而皇上就是信李冲为王琼的吹嘘而已[7][8]。”

身后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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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收完成《魏书》后,王琼的孙子王松年卢斐李庶等人都说《魏书》没有秉笔直书而争辩,《魏书》记载王慧龙“自称”太原人,又记载王琼不擅做事,王松年他们就是因此才表示争辩,对杨愔说:“魏收该杀。”杨愔偏袒魏收,所以就报告齐文宣帝高洋,魏收也向齐文宣帝报告说:“臣得罪了强大的家族,将会被刺客暗杀。”齐文宣帝发怒了,王松年等人都被定罪诽谤史书,被剃光头发鞭打二百下,发配到制造铠甲的作坊里[9][10][11]

禁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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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显庆四年,唐高宗下诏禁止包括王琼四个儿子后裔在内的七姓十家自己做主互相通婚[12][13][14][15][16][17][18][19][20][21]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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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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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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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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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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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遵业,北魏右军将军、司徒左长史、黄门郎
  • 王广业,北魏太尉祭酒、太尉属、太中大夫
  • 王延业,北魏中书郎
  • 王季和,北魏书侍御史、并州大中正
  • 王嫔,魏孝文帝后妃
  • 王氏,嫁卢道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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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四十》:魏主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
  2. ^ 2.0 2.1 2.2 《魏书·卷三十八·列传第二十六》:琼,字世珍。高祖赐名焉。太和九年,为典寺令。十六年,降侯为伯。高祖纳其长女为嫔,拜前军将军、并州大中正。正始中,为光州刺史。有受纳之响,为中尉王显所核,终得雪免。神龟中,除左将军、兖州刺史。去州归京,多年沉滞。所居在司空刘腾宅西,腾虽势倾朝野,初不候之。腾既权重,吞并邻宅,增广旧居,唯琼终不肯与。以此久见抑屈。琼女适范阳卢道亮,不听归其夫家。及女卒,哀恸无已。琼仍葬之别所,冢不即塞,常于圹内哭泣。久之乃掩。当时深怪,疑其秽行。加以聋疾,每见道俗,乞丐无已。造次见之,令人笑愕。道逢太保、广平王怀,据鞍抗礼,自言马瘦。怀即以诞马并乘具与之。尝诣尚书令李崇,骑马至其黄閤,见崇子世哲,直问继伯在否。崇趋出,琼乃下。崇俭而好以纸帖衣领,琼哂而掣去之。崇小子青肫,尝盛服。阙宠势亦不足恨。领军元叉使奴遗琼马,并留奴。王诵闻之,笑曰:“东海之风,于兹坠矣。”孝昌三年,除镇东将军、金紫光禄大夫、中书令。时琼子遵业为黄门郎,故有此授。卒,年七十四。赠征北将军、中书监、并州刺史。自慧龙入国,三世一身,至琼始有四子。
  3. ^ 《北史·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琼字世珍,孝文赐名焉。太和九年,为典寺令。十六年,降侯为伯。帝纳其长女为嫔,拜前将军、并州大中正。正始中,为光州刺史,有受纳响,为中尉王显所核,终得雪免。神龟中,除左将军、兖州刺史。去州归京,多年沉滞。所居在司空刘腾宅西,腾虽势倾朝野,初不候之。腾既权重,吞并邻宅,增广旧居,唯琼终不肯与,以此久见屈抑。
  4. ^ 《北史校勘记·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四》:崇小子青肫尝盛服宠势亦不足恨 李慈铭云:“‘盛服’下有脱文,魏书亦同,下注‘阙’字。”按南、殿二本此句作“崇小子青肫尝盛服,就褫之,崇亦不恨”。疑本有脱文,南本以意改,殿本承之。
  5. ^ 《北史·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琼女适范阳卢道亮,不听归其夫家。女卒,哀恸无已,琼仍葬之别所,冢不即塞,常于圹内哭泣,久之乃掩,当时深怪之。加以聋疾,每见道俗,乞丐无已,造次见之,令人笑愕。道逢太保、广平王怀,据鞍抗礼,自言马瘦,怀即以诞马并乘具与之。尝诣尚书令李崇,骑马至其黄閤,见崇子世哲,直问继伯在否,崇趋出,琼乃下。崇俭而好以纸帖衣领,琼哂而掣去之。崇小子青肫尝盛服。宠势亦不足恨。领军元叉使奴遗琼马,琼并留奴。王诵闻之笑曰:“东海之风,于兹坠矣。”
  6. ^ 《北史·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孝昌三年,除镇东将军、金紫光禄大夫、中书令。时琼子遵业为黄门郎,故有此授。卒,赠征北将军、中书监、并州刺史。自慧龙入国,三世一身,至琼始有四子。
  7. ^ 《魏书·卷六十四·列传第五十二》:初,高祖之置中正,从容谓祚曰:“并州中正,卿家故应推王琼也。”祚退谓密友曰:“琼真伪今自未辨,我家何为减之?然主上直信李冲吹嘘之说耳。”
  8. ^ 《北史·卷四十三·列传第三十一》:初,孝文之置中正,从容谓祚曰:“并州中正,卿家故应推王琼也。”祚退谓僚友曰:“琼真伪今自未辨,我家何为减之?然主上直信李冲吹嘘之说耳。”
  9. ^ 《北齐书·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七》:魏书出,庶与卢斐、王松年等讼其不平,并系狱。魏收书王慧龙自云太原人,又言王琼不善事;卢同附卢玄传;李平为陈留人,云其家贫贱。故斐等致讼,语杨愔云:“魏收合诛。”愔党助魏收,遂白显祖罪斐等,并髡头鞭二百。
  10. ^ 《北史·卷四十三·列传第三十一》:魏书之出,庶与卢斐、王松年等讼其不平。魏收书王慧龙自云太原人,又书王琼不善事;以卢同附卢玄传;李平为陈留人,云其家贫贱。故斐等讙讼,语杨愔云:魏收合诛。愔党助魏,故遂白齐文宣,庶等并髡头鞭杖二百,庶死于临漳狱中。
  11. ^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六十五·梁纪二十一》:齐中书令魏收撰《魏书》,颇用爱憎为褒贬,每谓人曰:“何物小子,敢与魏收作色!举之则使升天,按之则使入地!”既成,中书舍人卢潜奏:“收诬罔一代,罪当诛!”尚书左丞卢斐、顿丘李庶皆言《魏史》不直。收启齐主云:“臣既结怨强宗,将为刺客所杀。”帝怒,于是斐、庶及尚书郎中王松年皆坐谤史,鞭二百,配甲坊。斐、庶死于狱中,潜亦坐系狱。然时人终不服,谓之“秽史”。潜,度世之曾孙;斐,同之子;松年,遵业之子也。
  12. ^ 《唐会要·卷八三·嫁娶》:四年十月十五日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选。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元孙。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
  13. ^ 《新唐书·卷九十五·列传第二十》: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
  14. ^ 《资治通鉴·卷二百·唐纪十六》:壬戌,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为昏姻。
  15. ^ 《太平广记·卷第一百八十四 贡举七》: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阳卢,荥阳郑,清河博陵二崔,赵郡陇西二李等七姓,其族望耻与诸姓为婚,乃禁其自相姻娶。于是不敢复行婚礼,密装饰其女以送夫家。
  16. ^ 《玉海·卷五十·唐姓氏录》: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仪、卢潭、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姻。
  17. ^ 《小学绀珠·卷七·七姓》: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唐高宗诏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先是后魏太和中定四海望族以宝等为冠)。
  18. ^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赠太子少师崔公神道碑》:神龙中,申明旧诏,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恶大盛,禁相为姻。陇西李宝之六子,太原王琼之四子,荥阳郑温之三子,范阳卢子迁之四子、卢辅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孙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赵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后,同降明诏,斯可谓美宗族人物而表冠冕矣!
  19. ^ 《实宾录·卷三·七姓》: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婚。
  20. ^ 《万姓统谱——氏族博考·卷一一·族望》:壬戌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温、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昏姻。
  21. ^ 《天中记·卷一七·宗族》:七姓十家。高宗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
  22. ^ 《魏书·卷三十八·列传第二十六》:初,宝兴母及遐妻俱孕,浩谓曰:“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及婚,浩为撰仪,躬自监视。谓诸客曰:“此家礼事,宜尽其美。”
  23. ^ 《北史·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初,宝兴母及遐妻俱孕,浩谓曰:“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及昏,浩为撰仪,躬自监视,谓诸客曰:“此家礼事,宜尽其美。”
  24. ^ 《魏书·卷三十八·列传第二十六》:及尔朱荣入洛,兄弟在父丧中,以于庄帝有从姨兄弟之亲,相率奉迎,俱见害河阴。
  25. ^ 《北史·卷三十五 ·列传第二十三》:及尔朱荣入洛,兄弟在父丧中,以于庄帝有从姨兄弟之亲,相率奉迎,俱见害河阴。
  26. ^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五十二·梁纪八》:前黄门郎王遵业兄弟居父丧,其母,敬宗之从母也,相帅出迎,俱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