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德語:Das Bürgerliche Recht,直译:民事权利),现一般译为资产阶级权利,是马克思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权利。
起源
马克思作于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针对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公平分配”等模糊提法,指出,社会主义在消费资料分配中通行的按劳分配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因为劳动者工作能力、赡养人口等的不同,所以即使从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产品的平等原则出发,每个人事实上得到的消费品仍是不平等的。“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还仍然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列宁作于1917年的《国家与革命》预测“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时写道:“‘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只有在这个范围内,也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但还没有也不应当人为地取消资产阶级法权。”
变异和实践
毛泽东在1958年以后多次提到资产阶级法权。他对战争年代实行的供给制颇为留念,认为那时的革命意志坚定。1975年公布的《毛主席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说,中国“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些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很容易。”
这一概念就成为限制、批判物质利益原则,认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还会每日每时大批地产生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必须坚持继续革命,制订一系列革命化的城乡经济政策,“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和“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的立论根据。“五七干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干部参加劳动等反修防修措施、新生事物,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但是根据马克思所提及的资产阶级法权蕴含的平等概念,他体现在于生产活动中,在第一阶段时产生的分配事实上的不均,而非说明这个第一阶段中还存在资本主义的利益实体和潜力股。而毛泽东对于这种观点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契合他对于走资派的态度而引用这一概念指认中国社会主义对于共产主义道路中所发现的“新事物”或“实践成果”,这也和继续革命和文革初期的主轴相契合。
译名
1979年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研究认为,资产阶级法权中的“法权”一词,德文是Recht,俄文是право,可分别指“法”或“权利”;译为“法权”不能确切地表达其涵义,容易使人误解为“法定权利”、“合法权利”,不符合马列的原意,从而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错误。于是决定将其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1977年12月12日,编译局在《人民日报》上发表《“资产阶级法权”应改译“资产阶级权利”》。[1]这可能是中国翻译史上牵涉面最广、政治性最强、规格最高也最正式的译名更正了。
参考资料
- ^ 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资产阶级法权”应改译“资产阶级权利”》,《人民日报》197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