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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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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是部份國家針對特定城市採用的行政區劃,通常為中央政府直接管轄、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類似的概念為直轄市,但兩者並不完全相同。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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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北洋政府《市自治制》中称特别市。1930年,國民政府《市组织法》改称为院辖市,即行政院直辖之都市,俗称直辖市。

日本控制下的傀儡政权,亦使用特别市命名,如蒙疆聯合自治政府设立的张家口特别市满洲国行政区划中有1934年-1939年有新京特别市长春)和哈尔滨特别市两个特别市,1939年行政区划调整后只有新京特别市长春)这一个特别市。

194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致电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华中工委,指出:“在我解放原国民党中央政府的直辖市后,均不沿用特别市的旧称,而一律称为‘市’。平津两市解放后将直属于华北区,暂不宜宣布其直属中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从未使用过“特别市”通名。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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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区划名称。特别市拥有处理都道府县事务的权利。后于1956年废止,由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代替。

日本现在出现的道州制议论中,亦有特别市的说法。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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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市(韓語:특별시)也是大韓民國一級行政區劃名稱。僅設有一個,即首都首爾特別市서울특별시)。

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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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市也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一級行政區劃名稱。目前設有羅先市南浦市開城市這三個特別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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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央档案馆等编. 《中共中央在西柏坡》. 海天出版社. 1998.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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