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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

坐标26°4′38.7″N 119°17′29.8″E / 26.077417°N 119.291611°E / 26.077417; 119.29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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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发。
主要领导
市长吴贤德
副市长
8
张定锋(常务副市长)
兰 文(福州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林治良(市科协主席)
王锡章(市公安局局长)
孙晓岚
赵明正
郑鸿 (1976年)郑鸿
吴一
秘书长许剑锋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组织上级机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地级市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正地厅级
上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福州市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福州市人民政府党组
联络方式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理坐标26°4′38.7″N 119°17′29.8″E / 26.077417°N 119.291611°E / 26.077417; 119.291611
实际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
邮政编码350001
電話號碼+86 (0)591 83353791
對外官網www.fuzhou.gov.cn
机构沿革
被接替者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

福州市人民政府,简称福州市政府榕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的行政机关。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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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同年8月23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8月26日,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1955年12月,福州市人民政府改称福州市人民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机构陷入瘫痪状态。1967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福州部队介入地方执行“三支两军”。7月,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同时成立“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68年8月,成立福州市革命委员会。1980年2月,福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恢复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时撤销福州市革命委员会。[1]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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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2]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8.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9.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10.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1.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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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公安局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牌子;民政局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牌子;财政局挂福州新区财政与投融资局牌子;农业农村局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商务局挂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文化和旅游局挂广播电视局、文物局牌子;退役军人事务局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统计局挂福州新区统计局牌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福州新区管委会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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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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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高等学校

(闽江学院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福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挂福州开放大学、福州工人业余大学、福州业余大学、福州市社区大学牌子。)

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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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合署办公;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挂市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牌子;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挂市三坊七巷管理委员会牌子)

历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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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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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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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 福州市志·第六册. 北京: 方志出版社. 1999. ISBN 7-80122-484-1.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