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外观
简称 | 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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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8年12月30日 |
施行日期 | 1999年7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5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修正案 | |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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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亚洲金融风暴与香港回归后的势态变化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颁布,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
-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1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1次修订
-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2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订
管辖
[编辑]法中证券定义为:[1]
本法未规定的新生票据,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适用其他法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视为公开发行定义,必须经过法定审核上市为合法股票,否则为非法募资。[2]
- 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混和开办
- 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审计机关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计
- 设立证券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重要内容
[编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 后续增发股票条件
- 公司信息公开的强制规定
- 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法
-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 上市公司收购规定
- 证券中介机构成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