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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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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证券法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8年12月30日
施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5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 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第1次修订
  •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关于修改等12部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5部法律的决定》第3次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订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亚洲金融风暴与香港回归后的势态变化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颁布,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

  •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1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1次修订
  •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2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订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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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证券定义为:[1]

  •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之股票
  •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之公司债
  •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共同基金份额
    •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非公司企业债券
    • 国家政府公债

本法未规定的新生票据,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适用其他法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视为公开发行定义,必须经过法定审核上市为合法股票,否则为非法募资。[2]

基本原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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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混和开办
  • 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审计机关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计
  • 设立证券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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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 后续增发股票条件
  • 公司信息公开的强制规定
  • 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法
  •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 上市公司收购规定
  • 证券中介机构成立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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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p3.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一般规定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