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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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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證券法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1998年12月30日
施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5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 人大常委會通過:1998年12月29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佈:第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8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簽署公佈)
修正案
列表
  •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1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第1次修訂
  • 2013年6月29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關於修改等12部法律的決定》第2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5部法律的決定》第3次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第2次修訂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亞洲金融風暴與香港回歸後的勢態變化於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9年頒佈,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範。

  • 2004年8月28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第1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第1次修訂
  • 2013年6月29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第2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第2次修訂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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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證券定義為:[1]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股票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公司債
  • 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共同基金份額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非公司企業債券
    • 國家政府公債

本法未規定的新生票據,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適用其他法規定。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累計超過200人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即視為公開發行定義,必須經過法定審核上市為合法股票,否則為非法募資。[2]

基本原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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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公司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不得混和開辦
  • 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 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 審計機關可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計
  • 設立證券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

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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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條件
  • 後續增發股票條件
  • 公司信息公開的強制規定
  • 可轉換債券發行方法
  • 可轉換債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 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條件
  • 上市公司收購規定
  • 證券中介機構成立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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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p3.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發行一般規定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