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公司
外观
商业 |
---|
关键伙伴关系 · 关键活动 · 关键资源 价值主张 · 顾客关系 · 行销通路 顾客区隔 · 成本结构 · 收入来源 |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5年3月7日) |
此条目论述以中华民国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公司法 |
---|
公司 · 商业 独资商号 合伙 (普通 · 有限 ·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公司型态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
香港和英国特有公司型态 |
有限公司(私人 · 公众) 担保有限公司 社会公益公司 |
中华民国特有公司型态 |
无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两合公司 |
其他公司型态 |
特拉华公司 |
公司法学说 |
公司治理 有限责任 · 超越权限 经营判断法则 揭开公司面纱 |
相关领域 |
契约 · 民事诉讼 |
无限公司(英语:General partnership,日语:合名会社[1])是指一种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形式。
无限公司亦分无股份划分之无限公司及有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不过股份划分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因承担责任风险等因素,今以无限公司型态成立的商业团体并不普遍。
依据中华民国公司法第二章第40条规定,无限公司须由二人以上之股东所组织,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设立后如股东变动,不足二人时,该无限公司即须解散。
开设无限责任公司通常较快捷,且成本较低。不过,无限责任公司需要向税务局登记,并要备存足够的业务记录最少7年。坏处是无限责任。如果无限公司亏损或欠债,公司东主或负责人要承担所有责项,亦可能因此而破产。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最新消息. [1 April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06).
外部链接
[编辑]这是一篇与公司和企业相关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