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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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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权即为人民直接参与表达国家意志的民权,有内涵不同的定义版本。通常政府会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种(广义的)公民投票,让人民清楚表达民意后,作为政府施政的依据;不过也衍生出不同的方向。一种是让人民选举代表人后,由代表人代表选举民众行使民权,这种以人民所选出的代表来间接代替人民行使权力的民主类型,即称为间接民主,也就是人民仅能选举代表人,无法再对选出的代表人的任期内若是失去选民信任的政治责任以及议会的法律案通过与否多所置喙。如果人民另外以公民直接投票的方式,对民选代表在任期中有罢免权,对议会的法律案有创制权复决权,后三者则不是选举权这种间接民权,而是选民对民选代表的在任与否与议会的法律案通过与否,有着更强大控制程度的直接民权、或某种定义下的直接民主制(在某些定义下,直接民主的直接程度不必作到人民群众直接集会议事,而以是否有此三种直接民权为判断标准即可,而此三权皆属于直接民权之一)。

以行使间接民权为主的政治,也称为代议政治代议民主制,此种政治流弊甚多,故又引发“直接民权”的改革。最早由瑞士实施直接民权,后流行至美国多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举办公民投票行使罢免权、创制权、或复决权这类直接民权的国家越来越多,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但在台湾实行的宪政实务上,早期仅在法制上建立若干罢免制度,完整的直接民权(创制、复决)在中华民国建国近百年时,才完成立法、并对若干议题举办过数次(狭义的)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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