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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士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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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士相(?—?),字端甫,号星海[1]浙江嘉兴府平湖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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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十九年辛卯科举人,三十二年甲辰成进士,初知江阴县,调授弋阳县知县,弋阳故多盗,士相严保甲法,盗风顿息。升刑部主事、刑部山东司郎中。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五月,蓟州人张差持棍闯宫,由此产生梃击案,刑部十司会审张差一案,胡士相为主审官之一。改工部郎中。天启六年五月,升江西右参政,分守湖西道。奸民请开矿部,檄至,覆寝其事,众议建魏忠贤祠,士相持不可,请蠲袁州积逋,建义仓,积粟备水旱。修城堞,兴学校,奉优旨,赐金增秩。崇祯元年二月,升为广西按察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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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万历三十二年甲辰科进士履历便览》:胡士相,星海,易五,癸酉十月十七日生,平湖县人,辛卯八,会一百八十二,三甲三十九,礼部政,乙巳授弋阳知县,庚戌升刑部主事,癸丑升员外,关外审决,升郎中,乙卯丁忧,戊午除工部都水司郎中,己未管济宁河道,癸亥拾遗,乙丑起工部郎中,丙寅升江西参政,戊辰升广西按察使。曾祖镇,祖濂,父友忠,冠带乡宾。
  • 《浙江通志》
  • 《临江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