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施仲宏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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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名
[编辑]译名根据英国驻华大使馆官网。Jack是他年青时选择的名字,不过也是正式法律名字John的一个不少见的习惯异称。—Msuker 2007年9月17日 (一) 14:16 (UTC)
zh 标签当然应该使用最广泛的中文译名,港澳译名只有港澳使用,其它地区译名遍布中国大陆、台湾、新马和英国。- Msuker (留言) 2007年12月7日 (五) 15:10 (UTC)
Lord Chancellor
[编辑]Lord Chancellor 中文应该译做什么,据我所知从无定论。因为这个职位在英国宪法中都非常特殊,横跨司法、行政(立法)。从司法角度说,他曾是英国 House of Lords 司法会的首领(也就是英国国内除苏格兰刑事案以外的最高法院),又是英格兰威尔士 Court of Appeal 的监察者,还是英格兰威尔士 High Court 下 Chancery Division 的名义领导。上下三级法院,他都挂名统领,而且还都有实权作为法官听审判决。
但是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彻底废除了 Lord Chancellor 所有司法方面的权职,从法令实行之日起,他已经无权作为法官在英国任何级别的法庭听审案例。所以显然如果使用“大法官”作为其中文译名,是严重错误。 - Msuker (留言) 2007年12月7日 (五) 15:10 (UTC)
- 阁下不清楚,不代表别人的就是错。尤其是“大法官”这个基本的英国史辞汇阁下也不认识,本人感到相当诧异。阁下不妨有空可以翻查《牛津百科辞典》、《剑桥百科辞典》、中文《大英百科》、香港政府文件、甚至任何一本英国史书籍或网上辞典看看别人怎样译“Lord Chancellor”。还有,阁下在上面的理据,充其量只能在条目写成“大法官......在今日已不具司法职能”的内容。如果阁下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译“大法官”,阁下大可作繁简转换,中国大陆显示作“Lord Chancellor”,港台显示作“大法官”,这样我欢迎之至。--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2月7日 (五) 16:3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