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施仲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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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名
[編輯]譯名根據英國駐華大使館官網。Jack是他年青時選擇的名字,不過也是正式法律名字John的一個不少見的習慣異稱。—Msuker 2007年9月17日 (一) 14:16 (UTC)
zh 標籤當然應該使用最廣泛的中文譯名,港澳譯名只有港澳使用,其它地區譯名遍佈中國大陸、台灣、新馬和英國。- Msuker (留言) 2007年12月7日 (五) 15:10 (UTC)
Lord Chancellor
[編輯]Lord Chancellor 中文應該譯做什麼,據我所知從無定論。因為這個職位在英國憲法中都非常特殊,橫跨司法、行政(立法)。從司法角度說,他曾是英國 House of Lords 司法會的首領(也就是英國國內除蘇格蘭刑事案以外的最高法院),又是英格蘭威爾斯 Court of Appeal 的監察者,還是英格蘭威爾斯 High Court 下 Chancery Division 的名義領導。上下三級法院,他都掛名統領,而且還都有實權作為法官聽審判決。
但是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徹底廢除了 Lord Chancellor 所有司法方面的權職,從法令實行之日起,他已經無權作為法官在英國任何級別的法庭聽審案例。所以顯然如果使用「大法官」作為其中文譯名,是嚴重錯誤。 - Msuker (留言) 2007年12月7日 (五) 15:10 (UTC)
- 閣下不清楚,不代表別人的就是錯。尤其是「大法官」這個基本的英國史辭彙閣下也不認識,本人感到相當詫異。閣下不妨有空可以翻查《牛津百科辭典》、《劍橋百科辭典》、中文《大英百科》、香港政府文件、甚至任何一本英國史書籍或網上辭典看看別人怎樣譯「Lord Chancellor」。還有,閣下在上面的理據,充其量只能在條目寫成「大法官......在今日已不具司法職能」的內容。如果閣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譯「大法官」,閣下大可作繁簡轉換,中國大陸顯示作「Lord Chancellor」,港台顯示作「大法官」,這樣我歡迎之至。--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2月7日 (五) 16:3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