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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德语:Substanz,法语:chose originaire)为能产生孳息的标的物或法律关系[1],如生母鸡、生产果实的果树等均属之。,[2]。而集合物的所有权存在于集合物的各个个体,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为交易标的[1],可由当事人意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决定。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为由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作用而及合为一体的集合物,如畜群;及法律上的集合物,为法律上认其为一体的多数物及权利,如企业、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公司的财产等[2][3][4]

纯粹经济上损失(英语:pure economic loss)又称纯经济损失纯粹财产损害[2],为绝对权并无遭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失[5]

参见[编辑]

注释[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吴律师,《民法总则》,页6-11,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引证错误:带有name属性“吴律师”的<ref>标签用不同内容定义了多次
  2. ^ 2.0 2.1 2.2 王泽鉴,《民法总则》,页229 引证错误:带有name属性“王泽鉴”的<ref>标签用不同内容定义了多次
  3.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页267,《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原物与孳息,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5. ^ 純粹經濟上損失. 天秤座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