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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讨论:B2486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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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n.MQ留言2012年6月19日 (二) 16:01 (UTC)[回复]

Re: “类单反相机”一词的重要定义就是:无须(也无法)更换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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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上面这个‘类单眼’无法更换镜头的定义,是有出处根据,还是您自己根据个人原创研究定义的?虽然我并不赞同‘类单眼’这个名词的使用,但的确有很多一般的消费者是将mirrorless相机视为类单眼的一类(例如瘾科技的这篇报导,除此之外在Google中搜寻‘类单眼’,也会出现大量实际上是在讨论mirrorless相机的页面),所以提及M4/3有时会被归类为类单眼并不是我个人的意见,我只是在陈述有很多人这样认为的事实,相比之下,您在相关条目中撰写了大篇幅评论式的内容,反而是您个人的意见论述,而不是在述说一种事实状态。--泅水大象讦谯☎ 2012年6月19日 (二) 18:10 (UTC)[回复]

首先请尊重维基百科的发言习惯,最新的发言要放在讨论的最下面,还有请记得签名。关于上述这问题,我要再度重申我之前已经提过的,我本人并不支持‘类单眼’这种称呼方式的使用,纵使用在高阶消费相机上我都觉得‘类单眼’这称呼很不伦不类,非单眼就非单眼,哪有因为它块头长得比较大或性能比较好就变成类单眼?但是,维基百科的精神在于收录继存的事实,而不是去评论其对错,只要还有不少的厂商或消费者认为mirrorless与高阶消费机是同一类的产品,那就有值得在文中一提的必要,纵使他们的分类方式不符合我个人的理念,但我还是尊重他们的观点。还有,我从没说过‘类单眼已经被大多数人认为是mirrorless相机’,我既没有提过‘多数人’这概念,也没有说类单眼都是mirrorless(事实上,我是说对某些民众厂商来说他们认为mirrorless是类单眼的其中一类),如果您不是蓄意在曲解我的叙述方式,大概就是逻辑学得有点差了……--泅水大象讦谯☎ 2012年6月21日 (四) 08:09 (UTC)[回复]

那Olympus把PEN Digital系列放在数位单眼的类别之下,是不是因此得证mirrorless也是单反相机的一类?各厂商的称呼与分类方式我只做中立的叙述,但我并没有告诉读者谁对谁错,也没有灌输‘因为这些厂商这么说,所以我们就得这么分类’的概念。同理,没有任何厂商使用‘轻单眼’、‘小单眼’这样的称呼方式,我们是否应该将其删除?当然不是,因为我搜寻过网络上的状况,发现的确有些人使用轻单眼、小单眼的称呼方式,就跟用类单眼的称呼方式一样,这些都是‘部分群众’的用法,所以我没有针对我个人的意见主张去判断哪些称呼方式该保留、哪些该删除(例如我觉得‘轻单眼’这用法就很蠢,E-M5只比EOS 1000D轻不过70g,哪有啥‘轻’可言?)

何况,使用类单眼这称呼的并不是您说的‘零星少数人’,7-Eleven可不是默默无闻的小公司,Google上面数千万笔的搜寻结果也代表了至少有相当的人数是这样在称呼的。而且您有啥资格认为别人都不懂只有您懂啥叫类单眼?或许对很多人来说那只是产品定位问题,只要不是单眼反光相机但有类似产品定位的都可以叫类单眼,毕竟‘类单眼’从来就不曾是一个拥有明确科学定义、被明白地写在教科书上的名词。既然名词本身的定义都很模糊,我们又有啥资格利用这模糊的定义来分辨别人的对错?--泅水大象讦谯☎ 2012年6月21日 (四) 08:53 (UTC)[回复]

我不知道阁下是有多专家多内行到可以批评别人懂不懂数码相机,但至少对于维基百科的政策,我相信敝人的理解应该还是比您深入很多的。所以说穿了其实您根本没有掌握到我一直在告诉您重点:维基百科只需要叙述实际存在的现象,但并不该加入太多个人的喜好判断在里面。我们并不知道7-net把G1X放在单反相机的种类里面到底是误植还是基于某种商业操作目的,更不用说我并没有把他们的作法奉为圭臬还啥的(这点请不要乱抹黑扭曲别人的意见好吗?),我只是在叙述‘还是有人是把mirrorless跟高阶消费机放在同一类’的现象。或许您认为您找的那几个网站链接在相机销售方面比较专业,但妙的是包括PCHome与T客邦都把Ricoh GXR放在微单眼的分类内,但只要内行一点真正懂相机结构的人都知道,GXR的镜头与感光元件其实是封装在同一个模组里面,并且以插件的方式与机身连结,所以构造上它比较接近不能换镜头的消费相机,而不是mirrorless。所以如果真的要考究,那些网站一样不够专业。但我并不会因此说这些网站的连结不值得参考,因为维基百科的重点只在于提及‘有人这样分类’而不是去评论‘这样分类对不对’,您高兴的话可以去个人部落格或论坛上高谈阔论,但只要在维基百科这里,就请尊重这里的规则!--泅水大象讦谯☎ 2012年7月15日 (日) 17:49 (UTC)[回复]
先纠正两件维基百科上的发言规矩:新的发言请放在讨论串最下面,还有发言后请签名。
这件事情讨论这么久以来,阁下还是一直在鬼打墙,您还是一直陷在想要在维基百科上宣扬自己意见与理念、想要辩解对错的框框里,而忽略了维基百科的重点在于收录“存在的现象”而不是去辨析这现象到底是对是错。言下之意,某甲与某乙的分类与定义方式,并不能拿来否定某丙的分类方式,某甲与某乙的分类方式只能用来证明某甲与某乙的做法存在,而某丙的分类方式只要有证据支持其存在,它就是“存在的现象”,不会因为其分类方式与某甲和某乙不同,就被推翻不能在维基百科上提及,或是在百科条目内文中说他这样的分类法是错的。所以阁下在上面举的那一堆例子根本是浪费时间,难道对于数码相机,已经接触超过十年以上的我会懂得比您少、会不知道上面这些现象?只能说您的领悟力真的有点不知该怎么形容,我在跟您讲解的是维基百科的中立政策,您却老是在跟我扯些重复的东西。请把平常在论坛上那种“我就是要辩赢,我的分类法是对的,别人是错的”的那种发言心态转换一下,学会接受维基百科的风格,否则讲再多也只是浪费彼此的时间而已。这是身为“维基百科的内行人”而不是“相机内行人”给您的建议!--泅水大象讦谯☎ 2012年8月10日 (五) 09:38 (UTC)[回复]

保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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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请求请到Wikipedia:请求保护页面提出,而非Wikipedia talk:请求保护页面。替您移动了。谢谢。Lakokat 2013年2月28日 (四) 04:0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