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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4 2007年9月17日 (一) 15:49 (UTC)[回复]

红楼梦[编辑]

我不认同您所作的以下两处的修改:

一、李纨判词依庚辰本,话改笑字;

红楼梦版本很多,不必全按庚辰本。

二、依郑庆山的说法描述俄藏本。

添加这些很好;但请不要覆盖以前的内容,请让两段文字并存。

百家姓之四 讨论 2009年1月22日 (四) 07:24 (UTC)[回复]

您好,您在2009年6月26日所作的编辑已经回退。您所加入的文字:“若干台独人士,往往引用杨逸民的著作《二二八民变》指出1960年行政院下令注销12万有籍无人的户 籍,做为二二八罹难人数的一个参考数据。但是这十二万人,没有一个在二二八事变当年被申报死亡或失踪,才会十几年后还有户籍。而真正在二二八当年罹难,申 报过失踪或死亡的人,都已除户没有户籍,不会落在有籍无人的清单。所以所谓有籍无人,跟二二八事变罹难人数一点关系都没有。”有如下的问题:

  1. “若干台独人士”指的是谁?
  2. 有无新闻报导作为佐证该名人士引用杨逸民的著作?
  3. 杨逸民著作《二二八事件》指出“1960年行政院下令注销12万有籍无人的户 籍,做为二二八罹难人数的一个参考数据”,没有ISBN,没有页数,读者何以知道杨逸民写过这本书,说过这段话?
  4. “但是这十二万人,没有一个在二二八事变当年被申报死亡或失踪,才会十几年后还有户籍。而真正在二二八当年罹难,申 报过失踪或死亡的人,都已除户没有户籍,不会落在有籍无人的清单。所以所谓有籍无人,跟二二八事变罹难人数一点关系都没有。”新闻报导/研究论文出处?

这是第二次警告。感谢您对维基百科的贡献。——Zanhsieh (留言) 2009年6月26日 (五) 13:54 (UTC)[回复]

请不要移除之前已经补上参考来源的文字。这是第三次警告。——Zanhsieh (留言) 2009年7月2日 (四) 20:24 (UTC)[回复]

您好,您在2009年7月17日所作的编辑已经回退。理由是:

  1. “至于用196X年的户口普查[有籍无人]的数字,去推估十几年前228死亡人数,根本是某些台独贱畜在耍白痴”,请参考非中立观点-公正的语调
  2. “就历史调查的立场 应该要做的是用科学的方法推估,以228基金会接获的申请案8百多人死亡或失踪,当然证据力最强,这是死亡人数的下限值”,请提出来源佐证为何228基金会证据力最强,“受迫害家属联合”这一理由仅会让该机构偏向反对的一方。
  3. “228死亡数字,至少要有人在当年去申报死亡或失踪才有意义。如果连在当年去登记死亡或失踪都没做,根本就不该认定是228受难人士”“而中华民国民法规定,失踪七年就可申报死亡。所以,只要在228当年申报死亡或失踪,就[一定]不会在十几年后还被当成[有籍无人]!”两句话在之前的“所以这12万人,没有一个在二二八事变当年被申报死亡或失踪,才会十几年后还有户籍。而真正在二二八当年罹难,申报过失踪或死亡的人,都已除户没有户籍,不会落在有籍无人的清单。所以所谓有籍无人,跟二二八事变罹难人数一点关系都没有。”已经述过。另外,请参考非中立观点-公正的语调

感谢您的合作,这是2009年7月5日封禁后第一次警告。-Zanhsieh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15:28 (UTC)[回复]

您好,您在2009年7月2日所做的编辑已经回退。您所加的文字属于个人意见,并不属于情节记述一节,且并没有参考来源足以佐证观点。该段尾亦有不应该列入该节的其他人意见,一并删除。——Zanhsieh (留言) 2009年7月2日 (四) 20:24 (UTC)[回复]


降妖宝杖页面存废讨论通知[编辑]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降妖宝杖已被列入页面存废讨论列表中,正在投票表决是否应该删除。有编者认为条目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方针,并已经解释了原因。(参见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我们欢迎您参与讨论并留下关于条目是否符合方针、应当如何处理的意见;请在WP:页面存废讨论#降妖宝杖中留下您的意见。记得使用~~~~签名。您也可以在讨论期间改写您原先的条目,但请不要移除条目顶端的条目删除模板。谢谢合作,祝编辑愉快!Nivekin请留言 2010年12月9日 (四) 01:11 (UTC)[回复]

2012年2月[编辑]

请勿再于条目内添加评论及阁下自己的分析,盖此举有违中立观点方针。倘再有违于此,阁下将会遭到封禁。--Gakmo (留言) 2012年2月22日 (三) 19:23 (UTC)[回复]

2016年3月[编辑]

请勿添加无资料来源个人原创观点的内容(如阁下于开罗宣言的编辑),以免违反可供查证方针。如果您继续此类行为,将会遭到封禁。--Mys_721tx留言2016年3月31日 (四) 17:1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