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1年6月18日) |
外交官是一个国家办理外交事务的人员,通常为隶属该国外交部的公务员。外交官的任务是代表他的国家与其他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驻外外交官有临时性的、只为商讨特定事务而赴外者,也有常驻于另一个国家者。常驻外交官的办公地一般是大使馆或领事馆。常驻外交官往往还有为本国公民提供服务或管理本国公民事务的任务。往往也有外交官在他国从事间谍或其他情报工作,这种行动一般视为对驻在国不友好的做法。
职务权责
[编辑]按照1961年4月18日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官在他国享受豁免权,其所在的国家不允许将外交官加以逮捕、扣留或审问,若该外交官有犯罪等行为,仅能将其驱逐出境。外交官在进出国界时不受海关搜查,也不必交关税,并于其驻在地享有治外法权。
当两国因宣战或其他原因断绝外交关系时,或驻在国的局势紧张、无法保障外交官的安全时,外交官通常会撤离。两个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恶化时,召回驻他国的首席外交官(大使)、驱逐驻在国的外交官或者降低外交等级,一般而言是代表一种对他国表示非常不满的姿态,最严重时则会断交。
外交代表的等级
[编辑]狭义的外交代表仅指担任常驻外交使节的使馆馆长,广义的则包括一切具有外交代表性质的正式外交人员,除使馆馆长外,还有参赞、秘书、武官、专员以及特别使团的特使等。
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外交代表分为4类:
特命全权大使
[编辑]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等级最高的外交代表。原为君主制国家中一国君主向另一国君主派出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君主本人,享有极大的决定权。后成为国家首脑之间互派的最高外交代表。
特命全权公使
[编辑]特命全权公使,为等级低于大使的外交代表。原为君主制国家的元首向共和制国家的政府派出的全权代表,后演变为大国向小国派出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所有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各国开始向所有建交国家派遣大使。
常驻公使
[编辑]常驻公使是等级低于全权公使的外交代表。此类公使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不是使馆馆长,不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派遣,而是使馆中仅次于特命全权大使、公使及一级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国同意。
代办
[编辑]代办来自法文“Chargé d'affaires”,原意为大使或公使不在任所时临时负责外交事务的外交代表,后在维也纳会议中规定为等级最低的外交代表。相当于一国外交部向另一国外交部派出的使节。
其他外交官员
[编辑]- 公使:大使馆中的官员级别,不同于担任使领馆馆长的特命全权公使。
- 公使衔参事、参事(参赞):参事的外交地位仅次于大使、公使。参事还分为公使衔参事、参事,或一等参赞、二等参赞等。参事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使馆馆长进行工作,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通常由作为首席政务参事担任临时代办,代为主持馆务。有些使馆除政务参事外,还设有商务参事、经济参事、农业参事、科技参事、教育参事、文化参事、法律参事,分别由派遣国有关部门派出。
- 一等秘书
- 二等秘书
- 三等秘书
- 驻外武官:代表本国军队派署在驻外使馆,与驻在国的军队或国防部门进行联系的军官。武官的任命需要得到驻在国的同意。
- 领事
- 随员、专员 (外交)、主事
领事
[编辑]领事是指一国政府派驻另一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官员,驻外领事馆是其工作机构。领事官员是一国政府同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重要联系枢纽。驻外大使馆通常设立领事部,并指派外交官员负责领事事务。领事官员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名誉领事等级别。有些国家的领事官员还可以由外国人来担任。
有别于外交官员,领事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但是在一定范围内不受驻在国的裁判权管辖,如通信权益、免税权益等。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促进派遣国与驻在国关系的发展,增进相互了解。
- 为本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护照等身份证件;为前往或途经本国的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 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包括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登记本国公民的结婚、出生、死亡;为本国公民及外国公民出具文书;认证本国和驻在国有关当局所颁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等。
- 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的事务。
- 监督和检查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特别是接受国当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