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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制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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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制宣传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标志
别名全国普法日
国家/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期12月4日

全国法制宣传日,俗称全国普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从2001年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颁布实施日。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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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4月26日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1]

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历年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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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主题
2016年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2015年 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2014年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自2014年起,每年的12月4日也是国家宪法日
2013年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2012年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11年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2010年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09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08年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7年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6年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5年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4年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3年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2年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1年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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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各级政法部门等分别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自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在全国法制宣传日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参加公众开放日活动。2014年全国法制宣传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邀请冤案当事人参加公众开放日活动,受邀的冤案当事人为浙江叔侄强奸杀人冤案当事人张高平、张辉。[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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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检察日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正义网. [2011-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 ^ 我国首个宪法日 最高法首邀冤案当事人参观,中评网,2014-12-0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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