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特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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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到考证明章2012年12月版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简称特考特种考试。法源依据是《公务人员考试法》第6条第2项。为中华民国政府因应特殊性质机关需要及照顾身心障碍者、台湾原住民族就业权益而比照公务人员高等考试公务人员普通考试、公务人员初等考试等一系列政府征才由考试院所办理国家考试

沿革[编辑]

特种考试种类很多,有警察考试、身心障碍考试、原住民考试等,还有原名“基层公务人员考试”(基层特考)的“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地方特考,因应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及其民意机关用人需要而举办)。另外,关于司法人员的任用,譬如司法官书记官、司法警察等,也是透过特考(司法特考)来选拔。

特种考试于西元1996年之前旧制,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考试。乙等特考现在的名称是特种考试三等。丙等特考现在的名称是特种考试四等。丁等特考现在的名称是特种考试五等。特考甲等考试通过者直接取得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实际职位包括“简任专门委员”、“简任视察”等,考取的名人有马英九[1]萧万长关中朱武献徐享崑陈伸贤朱明昭等;惟此考试不定期释出极少量名额,受广泛批评是“为权贵子弟量身打造的当官捷径”,因此已全面停办。


考试院现今《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4条订定的《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之规定:特种考试一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一级考试。特种考试二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二级考试。特种考试三等考试相当高等考试三级考试。特种考试四等考试相当普通考试。特种考试五等考试相当初等考试。

应考资格[编辑]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研究院、所,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学位者,得应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等考试。目前没有举办。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研究院、所,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研究院、所,得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得应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二等考试。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当学系毕业者,或四等考试相当类、科及格满三年者,得应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三等考试。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以上学校相当类科毕业者,或五等考试相当类、科及格满三年者,得应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四等考试。
  • 凡国民年满18岁,得应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五等考试。

种类[编辑]

任官[编辑]

特种考试及格人员,依法取得任官资格,自实际任职6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任用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之机关、学校任职。

  • 特种考试一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荐任第九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二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荐任第七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三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荐任第六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四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委任第三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 特种考试五等及格,取得公务人员委任第一职等或相当职等任用资格。

已废除之特考[编辑]

  • 交通事业电信人员考试
  • 交通事业邮政人员考试
  • 交通事业港务人员考试
  • 交通事业铁路人员考试

(民国113年起不再举办)

  • 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五等考试

(民国113年起不再举办)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