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法典》创立于公元1618年,1959年之后被废止。在西藏藏巴汗时期,彭错朗杰之子噶玛丹迥旺布在统治西藏后,命令白色瓦在《法律十五条》的基础上编集一部法典,因为它一共有十六条律文,所以称为《十六法典》[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