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宪起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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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宪起草委员会中华民国临时执政段祺瑞于1925年在北京成立的起草中华民国宪法的机构。

沿革[编辑]

1924年,段祺瑞上台初始,即提出废除法统。后来,他决定成立两个机构负责立宪事宜,其一为国宪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起草工作,其二为国民代表会议,负责宪法议决。1925年5月3日,《国宪起草委员会规则》公布。该委员会委员由各省军民长官各推1人,各区长官各推1人,临时执政选聘20人,临时执政还分别选聘内外蒙古、西藏各2人与青海 1人。委员总人数为70人,林长民为委员长,于1925年8月3日起正式开会。国宪起草委员会在规定的三个月时间内完成了宪法起草工作,于1925年12月提出《中华民国宪法案》,咨文政府交付国民代表会议议决施行。但是后来,因为国民代表会议并未召开,国宪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案未能实施。[1]

组成[编辑]

1925年8月3日国宪起草委员会正式开会后,其组成人员如下:[2]

参考文献[编辑]

  1. ^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2. ^ 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