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长
村里长是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对最基层民选公职人员——村长、里长的合称。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村、里是最基层的行政区单位。里隶属于区、县辖市、或镇,村隶属于乡。村里长透过四年一次定期选举选出,无连任限制。职务本身为无给职,但有乡镇市区公所编列的事务补助费。[1]
职能
[编辑]村里长法定职权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村(里)置村(里)长一人,受乡(镇、市、区)长之指挥监督,办理村(里)公务及交办事项”[2]。辖下有一百至四千户不等。主要工作包括反应地方需求、协助宣导政令、举办里民活动。依《地方制度法》,村里长受乡镇市区长之指挥监督,负责办理村里公务及交办事项,但实务上因为村里长是直接民选,独立性强,加上公所及市府无法针对民选的村里长做出实质调职或惩处,因此乡镇市区长通常不会由上对下指挥,而是请求协助,尤其区长是由市长指派,其民意基础低于里长。
村里之外,有作者认为在两岸政治关系持续僵化的背景下,村里长在两岸交流互动中扮演重要角色[2]。
历史
[编辑]唐朝时,里的负责人称里正。宋初,以里正与户长、乡书手共同督税,再以里正为衙前,故又称“里正衙前”。自宋代起,中国实施保甲制度,是一种以户为单位的连坐制社会制度。明代将里正改名里长,并以110户为一里。在清代传至台湾,经日治时期和民国时期,发展为现今的村里制度。
台湾省自1946年开始村里长选举,至2022年已举办20届。1971年4月25日,福建省金门县第1届村里长选举选出35位村里长。2014年中华民国地方公职人员选举中,台湾地区的村里长选举与其他地方公职选举合并[3]。相关选举事项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2]。
历次选举
[编辑]1946年2月19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制定“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办法”,规定村里长由村里民大会选举之,任期2年。第1届村里长选举,台湾省各县市共选出6,304位村里长。第2届村里长选举于1948年3月15日至4月5日间办理,台湾省各县市共选出6,289位村里长。第1、2届均无候选人制度。如当选人不愿应选,则以候补依序递补[3]。
第3届村里长选举于1950年9月3日至1952年11月23日间分别办理。因为实施地方自治后第1次,不再以村里民集会方式,改以公民至指定投票所投票方式选举。候选人改为申请登记制度。本届选举规定须以全村里过半数公民之投票,得票超过总投票数一半以上者为当选;若选举结果无人当选时,应就得票数较多之前2名候选人于5日内举行第2次投票,决定当选人。台湾省各县市共选出6,464位村里长[3]。
第4届村里长选举于1952年3月2日至1954年11月21日间分别办理。村里长任期由2年改为3年。原第3届规定候选人得票须过半始为当选之规定取消,改为得票数最多者为当选。台湾省各县市共选出6,517位村里长[3]。
第5届村里长选举于1955年4月17日至1957年3月24日间分别办理。本届起,村里长出缺,其所遗任期在1年以上者办理补选,不足1年者,由公所派员代理,均以补足原任任期为限。台湾省各县市共选出6,571位村里长[3]。
第6届村里长选举于1958年4月20日至1960年6月12日间分别办理。1959年10月8日,公布“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罢免规程”,规定村里长任期改为4年。因台北市、高雄市、台南市、基隆市等4县市于1959年10月8日以后办理选举,故其第6届村里长任期为4年,其他县市仍维持3年任期。台湾省各县市共选出6,608位村里长[3]。
第7届村里长选举于1961年4月23日至1964年9月6日间分别办理。因“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施行,新选出之村里长任期均为4年。台湾省各县市共选出6,548位村里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