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语言立法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比利时的大区、社群及语言区域边界
  荷兰语
 
  法语
  德语
 
  法语及荷兰语
社群:   大区:
弗拉芒社群   弗拉芒大区
弗拉芒社群法语社群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法语社群   瓦隆大区
德语社群   瓦隆大区

本文主要介绍比利时的官方语言发展历史。

1830年:独立初期[编辑]

19世纪30年代比利时爆发比利时独立运动,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荷兰联合王国在南部省份强制推行荷兰语[1] 社会分裂为两大群体:希望在官方层次上更多使用荷兰语的弗拉芒居民,以及操法语的贵族之间开始发生冲突。

虽然比利时宪法规定“语言自由”,但是实际上,政府机构例如法院等,都由使用法语的上层阶层所把持,因此政府语言亦多为法语。[2] 这种语言的区别对待使比利时北部的弗拉芒居民,以及阿尔隆附近的德语卢森堡语居民相当失势,因为比利时当时的教育媒介仅为法语,[3] 北部的荷兰语部分被一定程度排除在国家之外。 其中比较著名的例子是1860年两个弗拉芒劳工,扬·库克(Jan Coucke)和彼得·胡塔尔斯(Pieter Goethals)因为涉嫌谋杀一名寡妇而被法院判以死刑,两人完全听不懂法庭上的任何一句话。[4] 在两人被处刑后,法院才发现这其实是一宗冤假错案。

弗拉芒独立运动于是开始寻求政府通过立法把荷兰语亦列为国家的官方语言。

1873年:第一部语言法律[编辑]

1873年比利时第一次对行政语言使用进行法律表决。政府当时可能受到公众不断增长的不满情绪所影响,尤其是1872年的约瑟夫·斯胡普(Jozef Schoep)案。该案主人公因为不愿意在莫伦贝克的市政办事处中用法语登记其儿子的出生证明,而遭罚款50法郎,但是约瑟夫却拒绝支付这笔罚款,转而向比利时高等法院上诉。[4] 该案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类似案件激发了公众对国家语言的讨论。在爱德华·科勒曼斯荷兰语Edward Coremans的支持下,比利时通过了第一部语言法律,规定弗拉芒大区的法院语言为荷兰语。

荷兰语就此成为了弗拉芒大区的主要语言,但是口头证词以及刑事控诉依然可以使用法语。[5]

1878年:第二部语言法律[编辑]

第二部语言法律在1878年实行。该法规定了弗拉芒大区以及布鲁塞尔的行政语言。政府于两地对公众发出的公告必须使用荷兰语或者法语—荷兰语双语。除非涉事人主动要求使用法语,否则市政机构及市民间的首要通讯语言规定为荷兰语,[6] 但是现实中,该法律在日常生活难以被贯彻实行——弗拉芒地区的居民依然发现他们仍需以法语与当地行政机构沟通,因为大多数公务员都只讲法语,[7] 或者干脆直接拒绝使用荷兰语。

1883年:第三部语言法律[编辑]

直至1883年,比利时的中学完全使用法语作为教育媒介。议会对第三部语言法律进行投标,以试图在比利时建立双语教育体系。[3]

1898年:语言平等法[编辑]

1898年,比利时尝试推出语言平等法,该法规定,荷兰语和法语皆为比利时的官方语言,两者地位平等。但是比利时的法语议员依然不愿意使用荷兰语,或荷兰语水平不足。但是在北部情况却截然不同,因为原则上所有荷兰语居民都必须学习法语。[8]

尽管如此,基于公众压力,该法最终仍获通过。该法之所以能成功通过很大程度基于两点因素:一,选举权的扩大,所有年满25岁的男性国民都有选举权,于是弗拉芒居民的票数亦大为增加;其二,1893年开始比利时允许复数投票,使得部分选民可以投票给一位以上的候选人。

1921年:建立双语国家[编辑]

但是语言政策上的分歧依然存在。一些瓦隆地区的法语居民担心如此下去,比利时会最终变成一个法语-荷兰语双语国家。[9]故国内开始有呼声建议比利时设立不同的语言区,各区实施不同的语言政策,以保护瓦隆地区的法语文化,同时避免该地区的公务员会在未来被要求参加荷兰语考试。

比利时此时面临两个选择:比利时是否应该成为一个双语国家,还是在国内建立两个分离的语言社群?其时有两个原则影响著比利时的语言政策走势:

  • 个人原则:所有公民,无论居住在何处,都有权使用任何一种比利时认定的语言与政府机构沟通。
  • 属地原则:每一个语言社群都有其清晰的界限。这意味著每一个语言社群仅使用其认定的官方语言作为政府机构沟通语言。[10]

1921年,比利时政府决定采用属地原则。随后1932年以及1962年分别通过的两部标志性法律都巩固了这个原则。

语言社群的划分基于各地区多数人的语言。1932年通过的一部法律规定,比利时必须每10年举行一次针对语言的人口普查。市政机构的行政语言需根据人口普查的结果而调整。

同时政府也采用另外一个更加灵活的办法:若果一个社群的少数语言族群占当地人口30%或以上,那么该少数语言族群依然有权要求政府继续提供母语服务。

1962年:设立语言社区以及对应机构[编辑]

1962年的法律规定了每个市所对属的语言区域。每个市都只能属于以下4个语言区域之一:荷兰语、法语、德语以及布鲁塞尔首都大区的双语区。

自此之后,语言社群的改动都需通过修改法律才能实现,而相关语言法律的修改则必须经过当地多数族群的同意。同年,富伦市并入属于弗拉芒社群的林堡省,而科米讷穆斯克龙市则并入属于法语社群的埃诺省。上述城市及其他一些城市继续保留了针对少数族群语言的服务设施

各市有义务为使用另外一种官方语言的少数族群市民提供母语服务。例如,如果有大于16位家长的要求,则学校需要提供另外一种教学媒介语言。

任何市政机构若要提供额外的多语服务,皆需经由有关人士主动提请要求。但是这在当时亦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少数族群是否需要每一个场合都单独提出相关要求,还是只是需要单次提请就可以覆盖往后全部有关场合。1997年,弗拉芒政府出台了彼得斯法令,规定所有居住在弗拉芒社群的法语少数族裔必须每个场合都单独提出多语服务请求,否则都默认为荷兰语。该法令曾一度引发政治危机,富伦市的居民拥堵市政府周边抗议。[11]

不小由法语社群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的诉讼都败诉了。大量的机构(例如鲁汶天主教大学)获政府准许转变成双语机构。

1970年:语言区域纳入宪法[编辑]

1970年,比利时的四个语言区域正式被纳入宪法第四条。自此之后,每个市的语言区域归属问题都必须要通过额外的特殊法来定论。

同时,由于语言区域得以正式建立,弗拉芒语社群和法语社群都需要对其社群内的语言使用规范负责,其中包括行政、教育以及劳工关系等。

目前状况[编辑]

目前比利时境内的行政、教育、商界及军队语言都由法院决定。宪法中所写明的语言自由依然不变,并且个人在私人场合的语言使用权力更是神圣不可侵犯。目前比利时的主要语言矛盾发生在首都布鲁塞尔双语区附近的荷兰语城市。

铁路信息[编辑]

布鲁塞尔火车站的双语咨询

比利时国家铁路公司提供的语言服务,一般与列车所在的社群语言吻合。例如,一趟从安特卫普开往沙勒罗瓦的列车,当列车位于弗拉芒社群时候,车内及站台公告使用荷兰语;当经过布鲁塞尔时,则转为法语—荷兰语双语;然后会短暂地再次经过弗拉芒社群最后到达瓦隆大区时,列车语言则变成纯法语。奥伊彭市和黑根拉特市位于德语社群,当地的火车站台语言是德语和法语。比利时的火车语言系统需要乘客们熟悉自己终点站台的名字,不过车上的检票员通常而言都能够应付这种多语场合。

而在其他国际港口,例如布鲁塞尔机场,机场的公告语言除了是法语和荷兰语外,还加入了英语和德语。

道路标志[编辑]

与列车语言的情况一样,道路标志所使用的语言通常也只会使用当地语言,这同样要求旅客熟知自己的终点和途径所经地地方的名字。

参看[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The Dutch period (1815 - 1830). [2010-08-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1-08). 
  2. ^ Vande Lanotte, Johan & Goedertier, Geert. Overzicht publiekrecht [Outline public law]. Brugge: die Keure. 2007: 21–22. ISBN 978-90-8661-397-7 (荷兰语). 
  3. ^ 3.0 3.1 Vande Lanotte, Johan & Goedertier, Geert. Overzicht publiekrecht [Outline public law]. Brugge: die Keure. 2007: 22–24. ISBN 978-90-8661-397-7 (荷兰语). 
  4. ^ 4.0 4.1 Vande Lanotte, Johan & Goedertier, Geert. Overzicht publiekrecht [Outline public law]. Brugge: die Keure. 2007: 23. ISBN 978-90-8661-397-7 (荷兰语). 
  5. ^ Vande Lanotte, Johan & Goedertier, Geert. Overzicht publiekrecht [Outline public law]. Brugge: die Keure. 2007: 22–23. ISBN 978-90-8661-397-7 (荷兰语). 
  6. ^ Vande Lanotte, Johan & Goedertier, Geert. Overzicht publiekrecht [Outline public law]. Brugge: die Keure. 2007: 24. ISBN 978-90-8661-397-7 (荷兰语). 
  7. ^ Vande Lanotte, Johan & Goedertier, Geert. Overzicht publiekrecht [Outline public law]. Brugge: die Keure. 2007: 25. ISBN 978-90-8661-397-7 (荷兰语). 
  8. ^ Séance du 26 janvier 1897 (PDF): 213–214. [2010-08-0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3) (法语). 
  9. ^ Alen, André. Le fédéralisme. Approches politique, économique et juridique [Federalism. Political, economic and legal perspective]. Brussels: De Boeck Université. 1994: 140. ISBN 978-2-8041-1921-8 (法语). 
  10. ^ Stefaan van der Jeught, Territoriality and freedom of language: the case of Belgium, Current Issues in Language Planning (2016) https://dx.doi.org/10.1080/14664208.2016.124388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1. ^ Martens, Wilfried. De Memoires: luctor et emergo [Memoires: luctor et emergo]. Tielt: Lannoo. 2006: 402–404. ISBN 978-90-209-6520-9 (荷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