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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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监察院

满州国监察院满洲国的监察机关,于建国4年后的1936年废除。

概要[编辑]

监察院拥有独立于国务院的地位,由总务处、监察部、审计部构成。监察部负责举发官员与各部局(省厅)违法、不当行为,审计部则负责国家预算的会计监察。

不过以日本官吏为中心施行的本制度招致许多批评。

  • 违法行为可依照法律办理,不当行为本身并未拥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当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
  • 必须依照监察院的脸色行事,使官员士气低落缺乏激励
  • 由于监察院为一独善组织,有滥用职权的危险性。

此类批评声浪之故,监察院于1936年废除,职权改由国务院行使。

历任院长[编辑]

  1. 1932年3月9日 - 1932年11月12日 于冲汉
  2. 1932年11月12日 - 1933年7月5日 品川主计(代理)
  3. 1933年7月5日 - 1937年5月7日 罗振玉
  4. 1937年5月7日 - 1937年7月1日 寺崎英雄(代理)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