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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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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斐然(1904年—1994年),曾用名王耀郁河北省阜平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

王斐然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1909年
 大清直隶省阜平
逝世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党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
学历
经历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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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参加革命,抗日战争时期,任河北省阜平县科长、县长、专员,1939年9月至1940年4月任察南雁北办事处主任,后任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司法处处长。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任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华北人民法院副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处长,审批并勾决国名党将领,军官(镇压反革命运动)237名包括中统,军统,三青团,青年军,地主等[1]。;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1957年,因主张“审判独立”,“以法治国”,“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被法院党组定为右派。当时北京市第一书记彭真鉴于“北京党内真正懂法律的就只有王斐然”主张保下王斐然。1958年“反右补课”,彭真无法再保,王斐然终被被划为右派分子[3],后改任首都图书馆副馆长。

1979年,担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4]。1994年,去世。

著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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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处长任内曾承审“炮击天安门案”,并于该案(即1951年度军判字第1146号)判处义大利李安东日本山口隆一死刑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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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建国初期的政治谣言及治理 (PDF). 澳门理工学报. : 158 [2022-02-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2-15). 
  2. ^ 北京志: 人民代表大会志. 北京出版社. : 61. 
  3. ^ 中文出版物服务中心. 中共重要历史文献资料汇编 "文革"时期有关北京高校文革的批判资料专辑. 中文出版物服务中心. : 26–27. 
  4. ^ 北京志: 人民代表大会志. 北京出版社. :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