纱纸契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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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环市区的房屋,当中有不少涉及纱纸契

澳门的纱纸契源于中国古时出现的一种土地契约,而目前已知最早在澳门出现的纱纸契可追溯到清朝。澳门在被葡萄牙占领前,尤其是氹仔和路环,已有不少土地是以纱纸契作为主要的土地业权凭据。

氹仔路环纳入葡萄牙管治后,部份原居民却没有将所属房地产业权向当时的澳葡政府民事登记局注册立案,故此有关部门并无这些土地的地权证明文本,不过土地及其上盖房屋的业权仍然由原居民代代相传的情况下继承,结果引发其后的社会问题。纱纸契的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持续,未有完满解决。

释义[编辑]

路环九澳村民展示一张原立于清道光廿三年(1843年)后于民国二年(1913年)改换成北洋政府承认的纱纸契

“纱纸”,是一种防潮耐存的纸,从前主要被用作制造灯笼,而“纱纸契”就是指用这种纸张写下的契据。在澳门,有些媒体和组织有时把“纱”误写成“沙”,变成沙纸契[参1],可能是两字同音的缘故。但“沙纸”是指一种表面上固定了沙粒的纸,主要用来打磨物件,与“纱纸”实为不同。[参2]

种类[编辑]

在澳门出现过的纱纸契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为“红契”,是由清朝香山县政府发出的契据,契上盖有官府红印。另一种是“私人契”,是坊间私人买卖土地的契据,立契时只须由一位辈份高或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士作见证,但没有官府红印。[参3]

不过后来还出现了两种情况:第三种则是“禀纸契”,是贴有澳葡政府印花、写有中间人签名的契据,不过立并契过程没有经过澳葡官方认可的手续。第四种是“默认契”,这种则较特殊,并没有立下任何实质契据,因为“默认契”的土地其实是由私人擅自开荒,不过该土地附近的居民对此又无异议或纠纷,便“默认”了该地为该开荒者所有。[参3]

严格来说,后两种并不属于纱纸契,不过其日后要面对的问题与纱纸契差不多,而且问题也被一并与前两种处理。[参2]

(下文所述的“纱纸契”,如无特别注明均涵盖以上四种契约)

历史沿革[编辑]

源起[编辑]

澳门的纱纸契最早可追溯至清朝,按2007年发表于《澳门理工学报》的一篇论文所述,纱纸契在澳门至少在100年之前已经出现(以该论文的发表年份计起)。在澳葡政府占领氹仔和路环(下简称“路氹”)之前,这里已有不少的所谓“纱纸契土地”(下称“纱纸地”)(当时只有红契和私人契)[参2]。及至19世纪中后期路氹被占领,但这种立契方式仍维持了一段很短时间,因为当时路氹居民未肯承认葡萄牙的管治,居民进行土地交易依然前往香山县衙门立契[参4]。直至1887年,满清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清廷正式承认澳葡政府,澳葡才敢把澳门土地视为政府所有[参5]

路氹被占后的纱纸契地位[编辑]

不过,澳葡政府占领氹仔(1851年)和路环(1864年)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随之而变,根据当时的《民法典》规定,业主不明的不动产均会被视作政府所有。另一方面澳葡得到清政府承认后,便开始否认清廷以往在澳门批下的契据,包括纱纸契,而只承认由澳葡政府发出的地契(俗称“西契”)。不过仍准予居民把手持的纱纸契透过在当时民事登记局的公证部门(该公证部门即今物业登记局)办理手续转化为西契[参5]

经过多年,澳门半岛的纱纸契基本上都已得到登记,但在氹仔路环,仍有部份土地因为持有人以土地尚未发展为由而未进行登记。不过这些纱纸契却继续代代相传,而澳葡当局对此也未多加理会。[参5]

时至1979年4月7日,澳葡政府发出公报表示地图绘制研究委员会(今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会在路氹进行土地测量和核定地权,更表明不承认纱纸契的合法性,结果引起路氹居民的强烈不满。同月26日,有关当局召开记者会要求纱纸契持有人及早确定地权。[参2]

合法化之契机与错过[编辑]

原来当时的相关法律也有规定,若办理价值澳门币16000元以下的不动产登记,须先向法官申请。而申请时要递交申请书、契约、欲申请之土地在物业登记局无人登记的证明、以及该地在财政厅公钞局未有房屋注册的证明,和提出最多五名证人。后经法官聆阅案件,登报示众。如无人提出反驳,经法官裁定后,申请人便可取得该土地的业权,获得该地的西契。若登报后有反驳者,申请人须出示更多的证明文件,交由法官作出裁决。如办理价值达澳门币16000元或以上的登记,则须另聘律师办理上述手续。[参2]

假若并无任何土地证明文件,不过某地段已被善意占有达15年或恶意占有达20年,占有人则可向法院以取得时效为由而取得该地的业权。[参2]

另外,当时的《土地法》也有规定:“对由私人以公开、和平及不间断地占有都市房地产超20年的,推定为本地区长期租用,同时也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民法规定,以时效取得相关的利用权”,这称为“和平占有”。[参6]

如按上述情况,第一种手续可基本解决红契、私人契和禀纸契,后一种则可解决默认契,“和平占有”则四种契都可能解决。虽然这是一个可以基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契机,不过仍有不少纱纸契持有人没有办理如上手续以取得合法业权,也没有申请“和平占有”。[参2]

过渡期前后[编辑]

1980年澳葡政府修改《土地法》,在法律中表明即将对纱纸契制定法律制度[参7]。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葡萄牙签订《中葡联合声明》,后来成立了中葡土地小组,曾对纱纸契等问题进行研究,而坊间和社会人士都希望可以在澳门回归前解决此等问题[参8],可是问题最终还是交托给回归后的澳门特区政府[参9]

在《中葡联合声明》签订至澳门回归期间(即“过渡期”),1989年路氹居民自发组织“纱纸契关注组”[参10],并在当年11月做了一项调查,发现路氹的“纱纸契土地”的面积合共约40万平方米[参11]。后来也不时发生土地被圈占的情况,使纱纸契问题恶化[参12]

回归后[编辑]

至1999年澳门回归后,纱纸契问题的解决也几近毫无进展,主要是因为此种契约的真伪难以考证。而官方初期也只是以特别个案方式解决了极少量的纱纸地权,但其他的也显得束手无策[参9]。直至2008年,政府宣布会按照《澳门基本法》处理纱纸契问题,但这变相是不承认纱纸契,因为《澳门基本法》第七条规定,除回归前已依法确认地权的土地外,澳门特区境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参13][注1],由于这些纱纸契土地在澳葡时期都未有得到确认,所以土地属于国有[参2]

影响[编辑]

纱纸契问题长久以来对氹仔路环的发展有着负面影响,由1968年路氹连贯公路落成至1990年代初,纵使澳葡当局在期间推出连串的海岛建设计划,但路氹的发展速度仍是非常缓慢,一部份都归咎于纱纸契的合法性问题未解决[参2]。而且,更影响到一些旅游景点发展周边配套。其中一些典型例子,如政府曾计划在路环妈祖文化村兴建登山缆车[参14],却因为缆车会途经一些纱纸契地段而让计划失败[参2]

另2008年底澳门政府决定在氹仔“TN27”地段兴建经济房屋,但后因该地段包括有被声称是纱纸契的土地而受到阻滞[参15]

路环黑沙附近的一幅纱纸地段

纱纸契问题也不利于官民间之关系。纱纸契持有人希望取得合法业权,但政府(不论是澳葡政府或澳门特区政府)又不承认纱纸契,官民间互相矛盾。纱纸契持有人担心会否失去地权,又或在纱纸地上建设的楼房(多为旧楼)会否被拆去。虽不时有人在拥有的纱纸地(有些可能只是宣称)进行围板和开垦,却又被政府视为违法而敕令拆除[参2]。在2007年5月,回归后首次因为纱纸契而爆发官民冲突——一幅位于路环黑沙海滩附近的纱纸地段,因为当局指该地段的占有人破坏山体,派员到场进行围板清拆,引起路环村民不满;村民在场拉起横额抗议,并即场展示其契据以宣示土地业权[参16]

再者,纱纸契的问题也引起非法占地问题,有些人企图借纱纸契问题把原先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占为己有(俗称“圈地”)。有路环村民更指有黑社会成员加入圈地行列,分化村民,导致村民间的关系紧张,亦使纱纸契问题进一步加剧[参17]

路环市区一间当时正在修建的纱纸地房屋,2007年因为被村民指修建时超出土地范围,曾一度停工[参18]

至于纱纸地上的房屋,也因为纱纸契的合法性问题,使这些业主难以申请合法的工程准照以进行维修,导致这些楼房残破不堪。结果在2007年5月底,路环市区一座在纱纸地上的房屋发生倒塌事故,政府才宣布会酌情处理纱纸地房屋的维修批准[参19],不过一再强调不能在这些土地上建新的房屋[参20]

政府态度[编辑]

澳葡政府澳门特区政府不承认纱纸契,但迟迟未能就纱纸契的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也埋下了问题的伏线。尽管澳葡政府1980年修改《土地法》时表明会在将来为纱纸契定立法律制度,可是至今仍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法案[参2]中葡土地小组也是把纱纸契问题拖延并留给后来的澳门特区政府[参9]。而澳门回归后,特区政府虽一再强调会正视问题,路氹居民虽多次去信政府和与有关当局进行座谈会等行动[参21][参22],可是政府始终没有得出一个完满方案,而且某程度上也在回避问题,只欲保留现状[参1]。纱纸契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得到完满解决,澳门坊间与学者都相信仍需要一段很长时间[参2]

备注[编辑]

    注:

  1. ^ 澳门基本法》第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人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参23]

参考资料[编辑]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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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黑沙村民指有人圈地 認當局一刀切收回土地不合理. 澳门日报. 20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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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