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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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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条目的历史是之前“三权分立”底下就存在,而非全部接由我个人开始所写。—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Dowba对话贡献)于2008年5月26日 (一) 04:04 (UTC)加入。[回复]

香港在九七前是三权分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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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九七年前不是依服英国体制吗?英国也没三权分立,只有议会至上,那么香港的三权分立是从何而来呢?—Kittyhawk2(谈♥) 2008年12月23日 (二) 15:44 (UTC)[回复]

宋朝的三权分立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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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同时有两种意思:现代的三权分立和宋朝的三权分立。是不是应该做一个三权分立_(宋朝)? --LrouvbeyLune 2011年5月21日 (六) 02:07 (UTC)[回复]

议会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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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国家(如大部分英联邦国家、德国、日本等)的国会集行政立法权于一身,算不算三权分立?西敏制国家的司法机关无违宪审查权,行政机关既掌控法官提名权,控制下议院,又享有上议院议员提名权,算不算三权分立?

建议改名:“三权分立”→“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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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 → “权力分立”:三权分立于2008年5月24日 (六) 14:21被剪切粘贴至权力分立,现请求移动以合并页面编辑历史。--Pengyanan留言2014年1月5日 (日) 10:06 (UTC)[回复]

(-)反对,我反对改名。因为权力分立这个词语用的频率太低了,大家都不知其为何物,而三权分立这个词语运用频率很高很高,所以我支持三权分立这个名字,反对改名。——Ddg1000留言2014年1月10日 (五) 06:51 (UTC)[回复]

(!)意见。我可能同意您的意见,但是,三权分立近六年前就已经被剪切粘贴到权力分立了,现在只是个重定向,这里的移动请求纯粹是为了合并页面编辑历史,等编辑历史合并了之后,可以再讨论是否把权力分立移动回三权分立,那样就方便多了,可以吗?否则,只能阻碍页面合并的进程。--Pengyanan留言2014年1月10日 (五) 06:57 (UTC)[回复]
(!)意见。Ddg1000一再把三权分立恢复为主条目,请问您是想把三权分立权力分立分成两个条目还是合成一个条目?如果是合成一个,那请到权力分立那里挂移动模板,具体程序参见Wikipedia:移动请求。如果共识的确是权力分立移回三权分立,您恢复的页面也会被覆盖,问题解决前最好维持现状,否则只能带来更多的麻烦。--Pengyanan留言2014年1月10日 (五) 07:31 (UTC)[回复]
(!)意见。我再澄清一遍,我的这个移动请求只涉及合并页面编辑历史,不涉及条目命名问题,如果现在就对条目命名争执不下,只会导致页面合并工作迟迟无法执行,长期存在两个页面。谢谢!--Pengyanan留言2014年1月10日 (五) 07:48 (UTC)[回复]
(:)回应:过去本来就是违反规定的随意删帖,所以现在改正回来。——Ddg1000留言2014年1月10日 (五) 07:58 (UTC)[回复]
(:)回应:我认为应该删除权力分立,现代共和制有四种:议会制,总统制(即三权分立制),半总统制(即双首长制),委员会制。而这个权力分立页面里的【权力分立的实行】一栏,即写三权分立,又写议会制,还写双首长制,什么东西啊,完全是乱写啊。——Ddg1000留言2014年1月10日 (五) 08:08 (UTC)[回复]
(:)回应:我支持三权分立和总统制合并,三权分立并入总统制——Ddg1000留言2014年1月10日 (五) 08:14 (UTC)[回复]
(:)回应:您主张删除权力分立,再把三权分立并入总统制权力分立对应的是en:Separation of powers,英文条目说的很清楚,separation of powers虽然通常指分为三权,但也有其他的情况(见en:Separation of powers#Other systems)。三权分立只是权力分立的一种情况,另外还有诸如五权分立等制度,所以在权力分立里写其他情况没什么不妥,但具体写什么内容可以商榷。而三权分立总统制两者虽有联系,但并不相同,en:Separation of powers把法国的半总统制也算作了三权分立的一种,因此完全没必要合并。三权分立要么合并到权力分立,要么和权力分立各自独立为两个条目,不应把权力分立删除,也不应把三权分立合并到总统制。--Pengyanan留言2014年1月10日 (五) 08:54 (UTC)[回复]

建议改名:“权力分立”→“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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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立” → “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比较常说。至于他的变体比如五权分立等可以标明写:三权分立的变体。--联合国军留言2014年4月6日 (日) 10:55 (UTC)[回复]

(-)反对:三权分立是权力分立的其中一种类型;不然就是三权分立另立新条目。--Iokseng留言2014年4月6日 (日) 15:03 (UTC)[回复]
(:)回应:三权分立是权力分立的其中一种类型?呵呵,三权分立比较常说,当然要改名三权分立。至于三权分立的变体比如五权分立等可以标明写:三权分立的变体。——联合国军留言2014年4月12日 (六) 10:34 (UTC)[回复]
(-)反对。A比B常说就要把B移动到A吗?我们首先要搞清楚的是,A究竟是不是B,如果不是,那就没有道理因为A更常说就要把B移动到A。三权分立只是权力分立的一种类型,即使是一种最常见类型,那也只是一种类型而已。如果三权分立比权力分立的说法更常见,那只能说明大家对三权分立这一下位概念的讨论热度要比对其上位概念的讨论热度更高而已,并不能说“大家更愿意把权力分立叫做三权分立”,因为两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如果要在网上搜,的搜索结果也远比哺乳动物的多,难道因此要把哺乳动物移动到?如果要把权力分立移动到三权分立,那权力分立这个上位概念还要不要?难道要另写一个条目?世界上还有完全不实行权力分立的国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你只说它不实行三权分立,那是不完全的,因为它也不实行两权分立、四权分立、五权分立、X权分立,难道要罗里吧嗦地说它不实行三权分立及其变体?说五权分立是三权分立的变体,那为什么不说三权分立是两权分立的变体?权力分立理论可追溯到古希腊柏拉图主张的混合政体,那是混合君主制和民主制两种体制,并非三权分立,而在孟德斯鸠系统提出三权分立之前,加尔文等人就提出过两权分立。从逻辑上看,三权分立和其他所有X权分立都是权力分立的子类型,而并非其他X权分立都是三权分立的变体。--Pengyanan留言2014年4月12日 (六) 18:11 (UTC)[回复]

未完成。--Towatw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7:19 (UTC)[回复]

崛起的第五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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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司法,这些传统的国家体系力量,一直以来都是支撑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近年也不断宣导著新的媒体为一个新的第四权独立于体系外,但现代中的发展有一个势力一直都唯主流媒体忽略的群体。


这些新的五权群体被称为个人,借由个人社交网络、blog、youtube等宣传,将自己的理念投注于他人并影响其之的想法和行动,成为现代中最重要的新的监督力量,能够形成对前面四权威胁、监督、制衡的重要新势力。

第五权不畏惧大政府、专权,而且有著每个个人的想法贯注于其中,形成多彩多样的发展形式,个人的力量虽然少,但是集水成川,现代的国家治理中不得不聆听这些新生代的声音。

行政立法司法媒体个人,这五权将是影响每个现代国家发展的重要关键。


phoenix--36.225.97.184留言2016年12月15日 (四) 10:22 (UTC)[回复]

三权是否还存在?或是从来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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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由行政长官宣布香港不存在三权分立只存在行政主导,那为何会有三权分立这个词产生?是否存误?但由终审法院法官的言论可见有三权分立,到底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有误? Percyip留言2020年9月6日 (日) 12:0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