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维护公民社会价值,反对宗教右翼霸权大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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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号非中立性[编辑]

“他们沿途高叫各种口号,包括“不要道德塔利班”、“右翼逻辑唔实际”,当中有示威者更叫出“苏颖智收皮”、“明光社食蕉”和“蔡志森无耻”等较激烈的口号。”--221.127.197.83 (留言) 2009年2月16日 (一) 09:30 (UTC)[回复]

作为游行纪录,这些事应该写下。而文中亦没有对此下任何定论—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16日 (一) 09:34 (UTC)[回复]
游行有其目的,口号亦然。根本游行的口号就没有中立。但和上方意见一样,作为记录,只要是有根据的,就应该保留—Altt311 (留言) 2009年2月16日 (一) 09:41 (UTC)[回复]

欠缺中立性[编辑]

例如:“是对宗教右翼团体高调干预政治,反对保护同性恋家户,和要求从严制订淫审条例等做法,表达强烈抗议。”、“以上种种原因,引来一众网民不满,认为宗教右派骑劫民意,以宗教之名,行专权之实。”、 “有网友更在事前制作短片,力数宗教右派过去的霸权行为,呼吁大家走出来参与这次游行。”均是内容、语调可能带有明显的个人观点或地方色彩。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18日 (三) 05:31 (UTC)[回复]

楼上也说了,根本游行就不会有中立可言,而对方的反应亦如实纪录—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19日 (四) 05:48 (UTC)[回复]
最后一栏已平衡两方面意见,而有关意见也是从游行方如实记录—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21日 (六) 02:33 (UTC)[回复]
Wikipedia:中性的观点是五大支柱其中一种。 请参考立场温和的媒体再编写。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22日 (日) 08:25 (UTC)[回复]
你的所谓中立系完全扭曲论点,令内容变得不准确—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22日 (日) 16:31 (UTC)[回复]

请基督徒用中立的观点去完全重写新旧约圣经、摩西等条目,如不重写,就最好不要搞事。Player23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5:07 (UTC)[回复]

请问维基人“218.103.126.133”阁下所谓的“要保持中立性”理据何在?直到现在,阁下还未提出论据,及见其用词含糊不清,请阐释之。另外,本人也有参与当天游行,的确亲眼亲耳见到有“明光社食蕉”等激烈口号。请问阁下,我们应如何平衡事实与中立性,难道要含糊其词,胡混过去?请覆之。—Ronin KahO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1:49 (UTC)[回复]

如果看一看中文维基的投诉,就是说这儿的人滥用中立性原则或模版,这儿的中立性原则是指编辑者编文时必须要中立,如实地记录引述的事件及评论,至于引述的内容或观点是否中立根本不是编辑者要衡量的事,如果编辑者自行作出判断或进行筛选,或中立化其观点,这样反而有违中立性的原则,就像一位记者,他只会如实引述人家的观点,记者本身是不会为观点加入任何评论,亦不会理会观点本身是否不当或不中立。—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日 (日) 13:03 (UTC)[回复]

中立性之含意[编辑]

既然有人提出中立性原则,我在这边有点经验,觉得应该说说。以下是重点:

  1. 对于并非公认的事实(即是抗议人士与被抗议人士有争拗之处),必须说明是谁持有某个观点。
  2. 不应使用 weasel word(在不加说明下指某人说什么),这是元维基的要求。文中“游行过后,网民对此事件几乎一面倒赞好”肯定系 weasel word,只可以写成为什么网民、多少网民或依什么调查下“赞好”。
  3. 面对激烈的争论,把争论激烈的程度显示出来也是中立的要素,请不要借中立之名把事态“和谐”起来,亦不要以中间或中庸代替中立。
  4. 文章有必要把两方的争论内容各自描述

另外我主张正面语调原则

  1. 先写抗议一方的理由,之后才写被抗议一方的理由,双方的理由都以正面语调去写,这样才能有效为敌人写文章。
  2. 有必要写出,从抗议者角度,他们所用宗教霸权含意为何;也有必要写出,从被抗议者角度,他们对此词的反驳为何。

我主张此文应重整,应有结构包括:

  1. 首段(不需改变)
  2. 背景(只写近因,不应连家暴条例也写入去)
  3. 过程
    1. 人数(不是人数统计)
  4. 指控(请尽量说明指控一方的含意,让一个近三个月出埠的香港人,回来可以看得明白所指什么)。应以正面语调写。
    1. 宗教霸权
    2. 人海战术
    3. 学校回条
    4. 政教勾结(即是右基与香港或中国政府如何勾结)
    5. 其他,请具体说明(如有,无可从略)
  5. 正式回应(只限于被抗议的一方的观点,其他人的意见写于下一段)。应以正面语调写。
  6. 质疑与反驳(只限无参与游行又不是被抗议的人士,或其意见只是节技性质的;其意见必需有重要性,例如若人指责游行组织是社民连傀儡,这种指控当然有重要性;如有,无可从略)

--Kittyhawk2(谈♥) 2009年2月28日 (六) 12:30 (UTC)[回复]

文章与来源不符[编辑]

苹果日报没有记载此段“当中有示威者更叫出“苏颖智收皮”、“明光社食蕉”和“蔡志森无耻”等较激烈的口号。 ”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18日 (三) 06:15 (UTC)[回复]

搜查了一些网络资料,现场录影的确是有这样的口号,只是资料放在youtube [1],这就看维基社群是否接受这些资料了,或者再等其它独立传媒整理过的资料出现?—白布 (留言) 2009年2月18日 (三) 20:34 (UTC)[回复]
请参考立场温和的媒体再编写。--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22日 (日) 08:26 (UTC)[回复]
请参看Wikipedia:中立的观点#后果:为敌人写文章,正确的作法是如实地记录已发生的事情并如实地写出各方的观点,百科并不需要赞同任何一方,只要有可靠来源,也不需要移除那些对其中一方不利的事情。如果条目中句子的语气有偏袒其中一方的状况,需要做的是修饰它,而不是完全删除那些有用的信息。—白布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4:11 (UTC)[回复]
另外,“温和的媒体”也是一个很主观的看法,一些国家会限制传媒报导对政府或主流社会不利的消息,并把那些不遵守的媒体标为“激进”,但站在另一方或其它地方的角度来看,结论可能会完全相反。只要可靠可信,百科并不需要以任何一方认可的来源为标准。—白布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4:11 (UTC)[回复]
感谢白布兄的澄清。—Ronin KahO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7:44 (UTC)[回复]

抗议维基人Shizhao多次故意提出删除本条目之要求[编辑]

本条目已有明确的新闻报导和相关纪录,这亦都是在香港确实发生过的事件,并不能以知名度或显著性来决定本条目是否存废。本人现正对维基人Shizhao(又名“百无一用是书生”)对本条目进行不合理之删除请求,正式提出抗议,并于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一区[2]内开设讨论,请各位曾经编辑过的维基人到此发言,谢谢。—Ronin KahO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6:21 (UTC)[回复]

Shizhao 是中文维基的事务员兼管理员,而事务员的职责就是任命管理员。我觉得应该要罢免他所有职务。—Kittyhawk2(谈♥) 2009年2月28日 (六) 12:14 (UTC)[回复]
  • Shizhao(又名“百无一用是书生”)有权加删除板模。 提出条目存废讨论是每个用户的权力,不应受到阻止。 况且,提出后,要经投票决定存废。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28日 (六) 13:35 (UTC)[回复]
    • 我当然知道他有权,我也有权这样做,但他不是新手,他是管理员兼事务员,他应该很清楚知道这个条目是不可能有知名度或重要性不足的问题。他可能有极为独特的意见,可能精辟得我们不能理解,但他没有在讨论页阐述,连讨论的门也不打开,这是他第二点“死罪”。我并非要否定他继续运用这个权力,因为这是每个编辑者都可以做的事,在免任后他可以继续要求提出删除本条目,这个我无权禁制他,但,我对他作为管理员兼事务员的信心,就不可能认同了;一个连维基法则较入门的范围都不能好好掌握的人,由他去任命管理员去执行维基法则,这怎会不令人心寒?管理人员不加讨论立即行动的风气,我不知书生有没有影响力,但他肯定有纵容这个风气。—Kittyhawk2(谈♥) 2009年2月28日 (六) 13:57 (UTC)[回复]
这人也不知是第几次以“不知名”为由,随意提删一些自己不认识的事。奇就奇在这种自大妄为的行径,竟然有不少人支持。你抗议是合理的,继续去写吧。—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复]

事实问题[编辑]

就首段“是对一些被认为是宗教右翼团体(如恩福堂、明光社等)高调干预政治,例如反对保护同性同居者”,依我所知,他们都不反对保护同性同居者,而是要求改变法例的简题。就这一句,可否有事实支持?我查看有关参考内容,都只是指反对法例的修定(但只需改变法例的简题便支持),而不是报导指反对保护同性同居者。—Kittyhawk2(谈♥) 2009年3月1日 (日) 10:37 (UTC)[回复]

不同意,因为你不了解他们的策略。所谓“改变用词”,在立法程序上其实等于要重新开始(因为改字会牵连很多问题,律政司要重新研究)。他们想带到的就是条例不能通过而已,提出“改名”、“把其他所有人都包括在内”等等都是幌子。这里不方便详细解释,要的话可联络我。—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复]

补充: 背景第三段“明光社常以整个教会代言人自居”没有事实支持。

“往往令不少保守派基督徒相信这次游行是针对整个基督教”事实上2月18日,Alliber Chun (Mensa)建立之群组是名叫"香港反“保守基督教派霸权”运动" http://www.facebook.com/group.php?gid=47471402827. 明显原来有关人士原来目的是指向基督教. 而保守是相对而言, 有人会认为基督教本身就是保守. 有关证明, 请看2009年2月18日有关群组的画面撷取: http://hk.video.yahoo.com/video/video.html?id=1459406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6日 (五) 00:56 (UTC)[回复]

是否“明光社常以整个教会代言人自居”我不清楚,但明光社自视为基督徒/基督教道德代表,就是事实。明光社的口吻一向如此,这月刚有本新书《论尽明光社》出版,就是拆解明光社的行动和思考模式,你可以找来一看。—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复]

weasel word[编辑]

Weasel word 不会损害中立性,应该称为“鬼崇字”,而不是模版所指的“模棱两可”,容易被用作加入编辑价值,是专业的描述所不应有的。“网民对此事件几乎一面倒赞好”系极危险的说法,应该是“依某某网上民意调查”或“依某某网的网民纪录(指有真实的点算,不是指印象)”才不算鬼崇。希望知道有关事实(而不是印象)的人可以帮助补强。另外,“赞好”本身也是很 Weasel 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好”,作者应视实际情况,看看有无可能具体描述“好”的内容。—Kittyhawk2(谈♥) 2009年3月1日 (日) 17:04 (UTC)[回复]

要求 Milker 不要在未加讨论下移走模版。如果某段落中以鬼崇字去表达主体内容,那么读者应该得到警告,以便读者小心阅读。同样,如果移除模版,应将所谓“网民对此事件大多赞好”重写为不属于见人见智或可任意判断的描述。—Kittyhawk2(谈♥) 2009年4月18日 (六) 03:47 (UTC)[回复]

并非可靠来源[编辑]

2.15“维护公民社会价值,反对宗教右翼霸权”大游行这个脚注是自建的 google 协作平台,类似 Yahoo! GeoCities 或 blog 之类的东西。 网民可以随时建立,把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加进去,并非可靠来源。 --221.127.199.121 (留言) 2009年3月3日 (二) 16:18 (UTC)[回复]

同意Yahoo! GeoCities 或 blog 不能视为可靠来源. 因为Yahoo! GeoCities 或 blog极容易创作新户口(影子户口), 也不必为留言负责. 明光社是一间有实质运作机构, 又例如红十字会.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4月2日 (四) 15:26 (UTC)[回复]

  • 根本无关,即使国际红十字会是有实质运作的机构,他们的网页也是他们自主的,与“维护公民社会价值,反对宗教右翼霸权”组织的网页两者是一样的。我要进一步问:
    1. 机构有没有实质运作,与网页内容可否自我参照,有何关系?
    2. “维护公民社会价值,反对宗教右翼霸权”其实亦有相应法人,你依据什么指他们没有实质运作,而明光社就有?
  • Kittyhawk2(谈♥) 2009年4月18日 (六) 03:53 (UTC)[回复]

张坚庭意见唔成一段[编辑]

我认为相反意好重要,不过,张坚庭唔系特别精辟,关系又唔系特别重大,佢意见唔值合自成一段。—Kittyhawk2(谈♥)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复]

张坚庭是明光社和同志/反基督教势力以外人士, 也是名人, 所以自成一段并无不可. "特别精辟"是主观形容.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复]

张坚庭是基督徒,而且也有参加一些和明光社关系密切者主办的活动。虽然他不是明光社职员,但不代表他不是站在明光社那一边(至少从文章看来他的立场也跟明光社差不多)。这才是上面说不值得自成一段的理由。—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复]

500多人包围立法会非事实[编辑]

事实上, 当时500多人只是在示威区示威, 事实上, 同志走出示威区,在持不同意见者的事威区面前拉横额.同志新闻的片段亦如是. 立法会范围不是细少, 500人不是手拖手是不能完全包围. 当时500人又没有阻止任何人进出, 又如何算包围?—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复]

我已将你的考虑补上原文中。不过,除了“没有包围立法会”是重要之外,苏颖智在教内布道中的用词的确用上“包围立法会”之字眼,即使这个是私人聚会,但公开却后来在创世电视广播,这一点也是或有重要性的。—Kittyhawk2(谈♥) 2009年4月26日 (日) 03:01 (UTC)[回复]

Alliber Chun 和游行相关的群组的原名是反基督教[编辑]

另外2009年2月18日游行后, Alliber Chun(秦晞辉,游行发起人之一) 所建言和游行相关的群组, 原名是"香港反“保守基督教派霸权”运动" 我已经CAPTURE 有关画面, 我也只能放在网志上,只是不符合WIKI的要求, 所以不能引用: http://hk.myblog.yahoo.com/moral-majority/article?mid=1383 这个维基的评论不是Alliber Chun 所提出, 所引致的误导不一定和Alliber Chun 有关.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复]

You can specify what website you have watched, when you are catching. The is valid reference. —Kittyhawk2(谈♥) 2009年3月12日 (四) 03:20 (UTC)[回复]
原名之事重大,现已补上正文之中。—Kittyhawk2(谈♥) 2009年4月25日 (六) 07:57 (UTC)[回复]

基督教圣经是很容易引起乱伦的,为什么反倒基督教徒要求堵截色情资讯?不解[编辑]

基督教圣经是很容易引起乱伦的,为什么反倒基督教徒要求堵截色情资讯?印象中好像中文大学曾经对淫秽色情的基督教圣经提出过投诉吧? -- Crowdu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6:27 (UTC)[回复]

找到了,香港网民投诉圣经不雅事件。 到底为什么?是否基督徒只允许自己的圣经传播色情资讯,不允许他人传播色情资讯?双重标准?有人知道吗?-- Crowdu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6:29 (UTC)[回复]

请参考[3]Player23 (留言) 2009年3月28日 (六) 13:18 (UTC)[回复]

出埃及记 20:14“ 不 可 奸 淫 。”出埃及记 20:17 “不 可 贪 恋 人 的 房 屋 、 也 不 可 贪 恋 人 的 妻 子 、 仆 婢 、 牛 驴 、 并 他 一 切 所 有 的 。”圣经不容许奸淫(婚外性行为), 根本不可能鼓吹或引起乱伦! 有关圣经投诉也没有被受理。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4月2日 (四) 15:36 (UTC)[回复]

请参考[4],我再加两段: 俄南知道生子不归自己、所以同房的时候、便遗在地、免得给他哥哥留后。俄南所作的、在耶和华眼中看为恶、耶和华也就叫他死了。 创 38:9-38:10
他玛见示拉已经长大、还没有娶他为妻、就脱了他作寡妇的衣裳、用帕子蒙著脸、又遮住身体、坐在亭拿路上的伊拿印城门口。犹大看见他、以为是妓女、因为他蒙著脸。犹大就转到他那里去说、来罢、让我与你同寝.他原不知道是他的儿妇。他玛说、你要与我同寝、把甚么给我呢。犹大说、我从羊群里取一只山羊羔打发人送来给你.他玛说、在未送以先、你愿意给我一个当头么。他说、我给你甚么当头呢、他玛说、你的印、你的带子、和你手里的杖。犹大就给了他、与他同寝.他就从犹大怀了孕。创 38:14-18
Player23 (留言) 2009年4月5日 (日) 15:06 (UTC)[回复]
究竟圣经记载人类的乱伦历史事实算不算鼓吹乱伦呢 ? 假如算的话,报章报导乱伦案件算不算鼓吹乱伦呢 ? 明报2009年3月18日报导《奥地利兽父承认所有控罪》算不算鼓吹乱伦呢 ? 法新社2009年5月5日报导《奥地利囚禁乱伦案 嫌犯在幼子面前性侵女儿》又是鼓吹乱伦吗 ? 此外圣经岂不严禁乱伦吗 ? 请看,利未记 18:6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 及利未记 18:15 “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0日 (一) 06:44 (UTC)[回复]
明报 2009年3月17日报导《奥地利兽父掩面出庭 检控官怒斥当女儿是玩具》中提及‘弗里茨待女儿伊利莎白如“私人财产”与“玩具”,屡次强奸伊利莎白,甚至当着乱伦所生子女的面侵犯女儿。’ 明报这样的描述岂不是鼓吹乱伦吗 ? 一般人不会认为明报鼓吹乱伦。 同样地,圣经记载人类的乱伦历史事实,也不是鼓吹乱伦。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0日 (一) 17:38 (UTC)[回复]
如果只是这样的话就简单了,以后所有“色情资讯”都改为记载历史上的色情事件(向来不少),最后写明“我们不容许奸淫”(像明朝那些色情小说),那就不算鼓吹、不用被规管了吧﹖—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1:49 (UTC)[回复]
假如有人认为圣经鼓吹乱伦的话,他们应该觉得报章报导乱伦案件也是鼓吹乱伦。 圣经记载乱伦历史的手法跟报章报导乱伦案件大同小异。 然而,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圣经和报章记载乱伦案件不是鼓吹乱伦。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3:29 (UTC)[回复]
首先﹕你这样说似乎没留意有些人(包括明光社)批评报章报道风化案太详细,理由也包括会引人犯罪。
其二﹕你到最后也只是“斗人多”,总之大家觉得你是色情就色情,不是就不是。当然你可以这样说,但这并不算甚么理性基础,只是“斗人多”而已。按你这样的想法,当时古罗马镇压基督教也是无可批评的了,因为古罗马人认为基督教是邪教嘛。犹太人要求处死耶稣也没甚么问题的,因为大多数犹太人都认为耶稣是妖言惑众呀。
你打算用这个“理由”保护圣经,理性上跟饮鸩止渴没分别。—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15:03 (UTC)[回复]
其实,社会上(我所指是现实生活,不是网络世界)只有少数人认为圣经是色情,根本没需要保护圣经。 网络世界中,认为圣经是色情的,却大有人在 (但是,相对现实世界的人数仍是数目很少)。 可是,回到现实世界,很少人会认同这观点。 你可以在现实生活中问你的老师、长辈或朋友圣经是否色情?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17:05 (UTC)[回复]

西方基督教的圣经容易导致乱伦,这是一个常见的现象。西方国家很多乱伦的现象,并且大多都受到基督教圣经的影响,不少是基督教圣经衍生出来的邪教,有的直接以基督教命名,在他们自己看来是基督教中的一个教派。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4:18 (UTC)[回复]

红楼梦里面这一大家子的关系考察过没有呢?按照上文的逻辑,红楼梦这书就是乱伦的典型了。实际上这里讨论的了半天就是拿今天的标准衡量历史上的事件。在1949年以前,中国大陆堂表亲婚配的十分普遍,民间有亲上加亲的说法。按照现在很多人的看法这也算乱伦。但是在一个世纪以前没有人认为这样。圣经记载了一些内容,但是上面从来没说上帝对这些事情的看法。他在摩西律法里面指出淫乱的就要处死。这才是关键所在。现在社会里淫乱横行,怎么没有人出来指责呢?怎么没有人大肆反对呢?很多人的态度怎么反应没有这么强烈呢?—qquchn (留言) 2009年4月29日 (三) 20:50 (UTC)[回复]

基督教圣经可能是yin秽书籍:

基督教与乱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06435501009gje.html

基督教皇:与姐姐乱伦 被绿帽丈夫打死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5580725/

法国有200万乱伦受害者 议员呼吁立法禁止 (西方国家乱伦比例很高) http://news.cctv.com/world/20090202/108308.shtml

美国恶男与亲生女儿通jian枪杀9名子女被判死刑 (基督教圣经促成乱伦发生的明显例子)http://news.jschina.com.cn/gb/jschina/news/quwen/userobject1ai880122.html

还有有很多资料表明这种内容、作用和性质。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4:29 (UTC)[回复]

问题是报章报导乱伦案件的手法跟圣经记载乱伦历史大同小异。 大家认为报章记载乱伦案件和圣经是不是鼓吹乱伦?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4:53 (UTC)[回复]

媒体把乱伦作为一种犯罪或者社会问题。但西方基督教的圣经却有一些宣扬乱伦、乱伦合理化的内容,上面列的第一个资料,亚伯拉罕 --- 兄妹乱伦 亚伯拉罕一生得基督教的“神”赏赐无数,罗得 --- 父女乱伦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5:03 (UTC)[回复]

圣经最后一部分在公元一世纪末就写完了。中国在20世纪中期还有很多很多表亲,堂亲结为夫妇的例子。倒了21世纪你们认为这是乱伦了,20世纪的时候怎么还那么普遍?出去近亲之外的情况,也就是合法夫妇的情况,圣经没有为这些记载发表过任何来自神的评论。既没有说好也没有说不好。这只是圣经里人物自己的决定。另一方面,按照上帝所立的律法,这样的行为绝对是被禁止的。你们看到记载却没有看到来自神的旨意也就是他的看法去评价一本书,我觉得太武断和偏见了。—qquchn (留言) 2009年4月29日 (三) 21:01 (UTC)[回复]

大多数香港人可能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摆脱思想被殖民的状况。西方基督教势力还没有被大大的削减,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5:08 (UTC)[回复]

中华民族始祖三皇五帝之中女娲伏羲也是乱伦。 伏羲和女娲是兄妹,同时也是夫妻。 在中国的图腾上更有女娲和伏羲交合的图像。 (套用某些人对这些事物的看法,) 这些记载是很容易引起乱伦的。 为何我们的历史教科书宣扬乱伦,把乱伦内容合理化呢? 我们应否严禁一切有关伏羲和女娲的记载?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14:59 (UTC)[回复]
女娲伏羲是兄妹是一种传说,正如女娲伏羲是人类、世界的创造者,也是一种传说。即使曾经存在过,我们现在也认为那是不符合伦理的。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05:43 (UTC)[回复]
问题重点不是女娲伏羲是否传说,而是意识问题。 故事流传,伏羲和女娲是兄妹,同时也是夫妻。 假如你认为圣经记载乱伦事件是鼓吹乱伦,你必须以同一标准看其他书籍的相同记载。这样才可以无偏见对待乱伦记载。 对于反对圣经乱伦记载的人士来说,中华民族始祖女娲伏羲这种乱伦故事更加是有歪伦常,意识不良,不应视而不见。 除非你是为反圣经而反,否则面对相同事情,应该以同一看法和尺度处理。 为何我们的历史教科书不严禁一切有关伏羲和女娲的乱伦记载?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3日 (四) 07:53 (UTC)[回复]

西方国家乱伦现象太严重,很多受到基督教圣经的乱伦教唆内容的影响。这个案子没有线索,也可以找一找这些西方人乱伦的原因到底和基督教圣经有多少关系: 美版兽父监禁、性侵女儿23年生3女 获109年监禁 http://world.people.com.cn/GB/9155750.html

这种乱伦的邪教的出现,显然和基督教圣经存在关系,“上帝的孩子”冲破邪教梦魇 http://edu.dayoo.com/node_2564/2007/07/23/1185156554189196.shtml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05:47 (UTC)[回复]

  • 无证据显示你所列的《美版兽父监禁、性侵女儿23年生3女 获109年监禁》的例子与圣经有关。 你的资料落伍了。 目前在美国公立学校不准向上帝祈祷,连创造论也不准在学校教导,美国已经不是基督教国家。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17:10 (UTC)[回复]

女娲伏羲之类不是宗教,但基督徒就高举圣经作为真理和道德标准,不能相提并论。Player23 (留言) 2009年4月29日 (三) 18:35 (UTC)[回复]

以前西方很多人就根据圣经支持奴隶制度,直到现代亦都曾经有人根据圣经亚伯拉罕杀子的故事把子女杀掉,所以根据圣经乱伦实在不足为奇。Player23 (留言) 2009年4月30日 (四) 03:09 (UTC)[回复]

某些人断章取义利用圣经并不代表圣经没有体现公正。

摩西律法规定:绑架和贩卖人口的,都必须处死。另外,耶和华定下条例,保障奴隶的权益。例如,奴隶如果被主人打伤,因而残废,主人就得还他自由。奴隶如果被主人打死,主人就要以命偿命。掳回来的女子可以做奴隶,也可以娶来做妻子,却不可当做泄欲对象。律法的精神必然促使正直的以色列人尊重奴隶,善待他们,把他们当做雇工看待。(出埃及记20:10;21:12,16,26,27;利未记22:10,11;申命记21:10-14。)有些犹太人甘愿做同胞的奴隶,好偿还债务。做奴隶既可免忍饥捱饿,还可以摆脱穷困。到了犹太历法的某些特定时候,要是奴隶想离去,主人就得让他走。(出埃及记21:2;利未记25:10;申命记15:12)相比之下,历史上的奴隶制度只能说残酷不仁。这跟17,18世纪的黑人奴隶贩卖能相提并论么?教会≠圣经

圣经没有什么公正、正义、公义等,战神耶和华到处杀戮非犹太人(例如杀埃及人头生、“抢人做老婆” 申命记 21:11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他要娶他为妻) 就没有什么公正可言,那与断章取义的基督徒一样,只是你的个人观点。Player23 (留言) 2009年4月30日 (四) 09:21 (UTC)[回复]

根本明光社之流的耶教团体想将香港政教合一,要网民输入信用卡资料才可浏览不雅网页的荒谬建议也只有身为基督徒的苏锦梁才想到,要做这种无聊的事最好就只在教会的电脑中做,如果没有这些滥权的基督徒就不会有这样的游行。Player23 (留言) 2009年4月30日 (四) 09:21 (UTC)[回复]

应该是全段纯作争吵[编辑]

这一段讨论对改善修改文章给予什么意见呢?全段是全段纯作争吵吧。—Kittyhawk2(谈♥) 2009年5月1日 (五) 05:04 (UTC)[回复]

Fire Jackey 2009年4月23日 (四) 07:56 (UTC)[回复]

共产主义是很容易引起乱伦的,为什么反倒共产主义信徒要求堵截色情资讯?不解[编辑]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离题,纯属争吵,已由Altt311于2009年4月21日 (二) 07:04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