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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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删除本文的意见[编辑]

我创立的条目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被删的莫名其妙!

根据台湾著作权法 (民国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条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 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 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 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 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大法官解释属第9条第1项第1款的规范,无著作权可言,我引用的亦为事实部份,而且本人是描述法规变动过程,以事实为删文依据,那每则新闻报导都只有一个人能写了,懂了吗?

我所贴的文亦是中立性质的,如果wiki与任何人要以著作权法删文,至少该多参考一些专业见解,请有空的人到著作权笔记一览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末端也有相关标示!

首先请各位记得留言后要签名。“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这个名称不太规范,应在“耕者有其田”与“三七五减租”两个中择其一作条目名,另一个作重定向即可。-- 202.14.68.240 02:47 2006年5月20日 (UTC)


耕者有其田不仅仅是中华民国的制度吧?[编辑]

这句话历代统治者大多用过,只是口号,不能算制度,建议改为授田制并加入其他朝代内容。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的相关政策在台湾称为"耕者有其田"。如果有可靠文献支持历代也有采用"耕者有其田"这一特定名称,再讨论如何修改。--欢颜展卷留言2014年8月25日 (一) 00:49 (UTC)[回复]

中立性问题[编辑]

条目有些地方是照共产党理论或共党术语描述,有中立性问题。耕者有其田是政经问题,可以中立的叙述,没有理由要用共党术语或共党理论。

条目缺少引证,不少内容看起来像中共观点,不符合维基百科中立观点。应该改进。--欢颜展卷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22:32 (UTC)[回复]

Eliot加入内容的中立性问题[编辑]

@Eliot阁下加入的内容虽然有来源,但是历史条目来源应该以学术界主流意见为主,如果是重要的少数看法应该指名,若是不受学术界重视的少数看法没有写进条目的资格。不知李筱峰、李中邦对耕者有其田的论述学术界引用、讨论的情形如何?--欢颜展卷留言2018年11月27日 (二) 01:11 (UTC)[回复]

似乎耕者有其田不只是台湾的政策[编辑]

中国共产党在民国时期似乎提出过同名政策(见中国土地制度#民国时期中共的政策),应该分条目还是合在一起?--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7日 (二) 08:43 (UTC)[回复]

中共于1946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或称《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并不称为“耕者有其田”,耕者有其田只是目标,而非指示或政策的名称。按“名从主人”原则,不能称为“耕者有其田”。--欢颜展卷留言2021年9月7日 (二) 16:02 (UTC)[回复]
理解了,想咨询一下您的意见:我想加一个主从消歧义,将其他被概括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加在耕者有其田 (消歧义),是否可以?--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7日 (二) 22:51 (UTC)[回复]
消歧义适用于ㄧ词多义,如果有可靠来源支持其他政策有时也称为“耕者有其田”,可以用消歧义。如果是意义相近而名称不同,放在“参见”即可。我已经把五四指示放在“参见”。--欢颜展卷留言2021年9月7日 (二) 23:5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