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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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友刪除本文的意見[編輯]

我創立的條目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被刪的莫名其妙!

根據台灣著作權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大法官解釋屬第9條第1項第1款的規範,無著作權可言,我引用的亦為事實部份,而且本人是描述法規變動過程,以事實為刪文依據,那每則新聞報導都只有一個人能寫了,懂了嗎?

我所貼的文亦是中立性質的,如果wiki與任何人要以著作權法刪文,至少該多參考一些專業見解,請有空的人到著作權筆記一覽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末端也有相關標示!

首先請各位記得留言後要簽名。「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這個名稱不太規範,應在「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兩個中擇其一作條目名,另一個作重定向即可。-- 202.14.68.240 02:47 2006年5月20日 (UTC)


耕者有其田不僅僅是中華民國的制度吧?[編輯]

這句話歷代統治者大多用過,只是口號,不能算制度,建議改為授田制並加入其他朝代內容。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的相關政策在台灣稱為"耕者有其田"。如果有可靠文獻支持歷代也有採用"耕者有其田"這一特定名稱,再討論如何修改。--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8月25日 (一) 00:49 (UTC)[回覆]

中立性問題[編輯]

條目有些地方是照共產黨理論或共黨術語描述,有中立性問題。耕者有其田是政經問題,可以中立的敘述,沒有理由要用共黨術語或共黨理論。

條目缺少引証,不少內容看起來像中共觀點,不符合維基百科中立觀點。應該改進。--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22:32 (UTC)[回覆]

Eliot加入內容的中立性問題[編輯]

@Eliot閣下加入的內容雖然有來源,但是歷史條目來源應該以學術界主流意見為主,如果是重要的少數看法應該指名,若是不受學術界重視的少數看法沒有寫進條目的資格。不知李筱峰、李中邦對耕者有其田的論述學術界引用、討論的情形如何?--歡顏展卷留言2018年11月27日 (二) 01:11 (UTC)[回覆]

似乎耕者有其田不只是台灣的政策[編輯]

中國共產黨在民國時期似乎提出過同名政策(見中國土地制度#民國時期中共的政策),應該分條目還是合在一起?--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7日 (二) 08:43 (UTC)[回覆]

中共於1946年5月4日發佈的《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或稱《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簡稱《五四指示》,並不稱為「耕者有其田」,耕者有其田只是目標,而非指示或政策的名稱。按「名從主人」原則,不能稱為「耕者有其田」。--歡顏展卷留言2021年9月7日 (二) 16:02 (UTC)[回覆]
理解了,想諮詢一下您的意見:我想加一個主從消歧義,將其他被概括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加在耕者有其田 (消歧義),是否可以?--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7日 (二) 22:51 (UTC)[回覆]
消歧義適用於ㄧ詞多義,如果有可靠來源支持其他政策有時也稱為「耕者有其田」,可以用消歧義。如果是意義相近而名稱不同,放在「參見」即可。我已經把五四指示放在「參見」。--歡顏展卷留言2021年9月7日 (二) 23:5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