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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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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表格在说明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及其所控制的地区被批准(且因此而施行)的状况:

成员国和
统治区域
欧洲人权公约本文 欧洲人权法院提诉的权利 第1号议定书 第4号议定书 第6号议定书 第7号议定书 第12号议定书 第13号议定书
 阿尔巴尼亚 全部 部分保留
 安道尔 部分保留
 亚美尼亚 部分保留
 奥地利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阿塞拜疆,除了: 部分保留
- 阿尔察赫共和国 纳戈尔诺-卡拉巴赫 部分保留 (透过 亚美尼亚[1]
 比利时 全部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全部
 保加利亚 全部 部分保留
 克罗地亚 部分保留
 赛普勒斯,除了: 全部
- 北赛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国 全部 (透过 土耳其[1] 部分保留
- 赛普勒斯联合国缓冲区
 捷克 部分保留
 丹麦 全部 部分保留
-  法罗群岛 全部 部分保留
-  格陵兰 全部 部分保留
 爱沙尼亚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芬兰 部分保留
 法国,除了: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克利珀顿岛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瓜德罗普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法属盖亚那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法属玻里尼西亚 法属玻里尼西亚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法属南部领地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马提尼克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马约特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新喀里多尼亚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留尼旺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圣皮耶与密克隆群岛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法属印度洋诸岛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 瓦利斯及富图纳群岛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格鲁吉亚,除了: 全部 部分保留
- 阿布哈兹 阿布哈兹 部分保留 (透过 俄罗斯[1]
- 南奥塞梯 南奥塞梯 部分保留 (透过 俄罗斯[1]
 德国 部分保留
 希腊 全部 部分保留
 匈牙利 全部
 冰岛 全部
 爱尔兰 部分保留
 义大利 全部 部分保留
 拉脱维亚 全部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列支敦斯登 部分保留
 立陶宛 部分保留
 卢森堡 全部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北马其顿 马其顿 全部 部分保留
 马尔他 部分保留
 摩尔多瓦,除了: 部分保留
- 德涅斯特河沿岸 德涅斯特河沿岸摩尔达维亚共和国 部分保留 (透过 俄罗斯[1]
 摩纳哥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荷兰 全部
-  阿鲁巴 全部 部分保留
-  荷属安的列斯 全部 部分保留
 挪威,除了: 部分保留
- 布威岛
- 彼得一世岛
 波兰 全部
 葡萄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罗马尼亚 部分保留
 俄罗斯 部分保留
圣马力诺 圣马利诺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塞尔维亚 部分保留
- 科索沃 科索沃联合国
 斯洛伐克 部分保留
斯洛文尼亚 斯洛维尼亚 全部
 西班牙 部分保留 部分保留
 瑞典 全部 部分保留
 瑞士 全部 部分保留
 土耳其 全部 部分保留
 乌克兰 部分保留
 英国,除了: 全部 部分保留
- 赛普勒斯英属基地区赛普勒斯 全部
- 安圭拉 全部 暂时 (到2011年1月14日) 部分保留
- 百慕达 全部 暂时 (到2011年1月14日)
- 英属南极领地
- 英属印度洋领地
- 英属维京群岛 全部
-开曼群岛 全部 部分保留
-  福克兰群岛 全部
-  直布罗陀 全部 部分保留
- 根息 全部 部分保留
- 泽西岛 全部
- 曼岛 全部 部分保留
-  蒙特塞拉特 全部 暂时 (到2011年1月14日) 部分保留
- 皮特肯群岛
-  圣赫勒拿、阿森松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 阿森松岛 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 全部 暂时 (到2011年1月14日) 部分保留
- 南乔治亚与南三明治群岛 全部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全部 暂时 (到2011年1月14日) 部分保留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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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实际控制该区域的力量